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组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住长岭县**镇**村**屯,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由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徐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住长岭县**镇**村**屯,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长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徐某甲涉嫌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与其婆婆徐某甲因邻居刘某某向钟云翠丈夫李某甲索要欠款时,在钟某某家产生矛盾。钟某某和徐某甲二人与刘某某发生厮打,致刘某某面部、眼部受伤,经鉴定,刘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二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某某、徐某甲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甲 、姜某某、杨某乙、于某某、许某某、孙某某、安某某、鞠某某、王某某、冷某某 、李某甲丙、刘某甲、唐某某、陈某某、刘某乙、刘某丙、赵某某、于某某、徐某乙、杜某某、郜某某、李某丁等证言
4、鉴定意见
(1)长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
(2)松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书证:提取笔录、情况说明、案件诉讼过程说明、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2017年10月26日于某某教授谈话录音记录
6、视听资料
现场监控视频、于某某谈话录音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虹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徐某甲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