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乡**村**组,住宁都县**乡街上“**店”对面楼*层。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宁都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83********,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乡**对面。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宁都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曾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钟某某邀请被告人曾某某前往田埠乡打猎,20时许,钟某某携带一把改装射钉枪驾车载曾某某途径宁都县田埠乡武村村洋斜村小组上坡路段时,发现树上有猫头鹰,曾某某遂开枪射杀猫头鹰并存放于副驾驶储存箱内。两人继续前往会同乡南坑村湖陂村小组捕杀野兔时被会同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该猫头鹰学名为领角鸮,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被告人钟某某、曾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猫头鹰一只、射钉枪一把等物证;2.归案说明等书证;3.被告人钟某某、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曾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领角鸮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曾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晓英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二十六页。
3.射钉枪一把、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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