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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朱某某等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公诉刑诉〔2019〕83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3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幢**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幢**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傅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2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9年1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镇**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9年1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83年**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乡**郢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9年1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3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乡**郢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9年1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鹿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9年1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应某某,男性,1987**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乡**郢村**组,因犯盗窃罪2009年3月16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万元,于2016年12月28日被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9年1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委**组,因殴打他人2015年6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罚款4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9年2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组**号,因赌博2009年6月23日被庐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4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乡**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9年3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组,2000年7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合肥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8日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购买赃物2013年10月2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治安拘留10日,罚款500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4月25日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8月22日被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9年3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0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9年3月13日至3月15日被临时羁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看守所,2019年3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镇**村**号,因吸毒2012年3月16日被湖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14日至3月17日被临时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 2019年3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盛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5月23日被临时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2019年5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朱某某、黄某甲、严某某、傅某某涉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鹿某某、应某某、吴某丙、汪某某、陶某某、李某甲、张某甲、何某某、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甲、盛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钟某某与他人合伙成立安徽******转运公司(以下简称百***),钟某某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2018年1月份,钟某某为了扩大公司规模、经朱某某介绍,百***公司与李某甲、吴某甲、朱某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百***给付其经营分红的25%,并先期支付5万元给李某甲等人,作为李某甲等人帮助百***清除同行竞争障碍的费用。2018年5月,李某甲退出百***公司。当月,钟某某与吴某甲签订协议,约定继续由吴某甲对公司保驾护航,公司给予其营业额的10%作为工资。同时经朱某某介绍,钟某某邀约黄某甲入伙, 2018年6月三人合伙成立安徽医****转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公司业务人员为原班人马,两公司实际投资人、控制人均为钟某某。在医**,钟某某占股70%,朱某某、黄某甲以其社会资源作为干股各占股15%。黄某甲于2018年5月份参与公司实际管理。傅某某2017年10月加入百***公司,后担任医**公司法人同时兼任行政部经理并参与公司管理,严某某2018年9月担任市场营销部经理,11月1日任市场部经理, 2019年1月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并协助钟某某管理公司事务。

钟某某等人通过公司化运作逐步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通过设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完善的奖惩制度、常态化业务培训机制对组织成员进行约束管理,带领组织成员在**医院南区、**二附院、原**医院等医院非法开展非急救转运业务。

公司职能分工明确,公司分为市场部、运营部、行政部、安保部。其中市场部下设市场营销部和市场业务部,市场营销部负责与医护人员联系,获取转运病人信息;市场业务部通过到各医院蹲守、散发名片、与病人家属当面沟通的方式开展业务,严某某兼任市场部经理,市场业务部业务员有鹿某某、应某某、汪某某、吴某丙、陶某某、张某甲、何某某、肖某某等人。运营部下设救护车队和护理部,主要负责对接市场部,安排车辆和跟车护士运送病人,运营部经理为陈某甲,车队队长为盛某某,护理部主管范某甲。行政部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管理、资金结算和工资发放,傅某某兼任行政部经理。安保部主要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排挤、打压同行,协助业务员抢占市场,安保部负责人为吴某甲。

该组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排挤、打压同行,强迫同行退出病患转运市场。首先,钟某某团伙吸纳吴某甲、李某甲等人,通过吴某甲、李某乙等人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直接打压同行。其次,公司对业务员进行“自导自演”培训,教唆业务员以吐口水、辱骂等手段故意挑衅同行,同时拍摄对己有利的视频,利用有利视频施压公安机关,利用公权力对同行进行打击。最后钟某某团伙对在挑衅同行中受伤的业务员报销医药费、对挑衅同行有效果的业务员给予现金奖励、会议表扬,业务员在挑衅同行时被司法机关处理的,由公司出面协调解决;以此鼓励业务员不断与同行挑事,从而迫使同行退出市场以达到自己独霸市场的目的。

此外以钟某某为首的组织为了激发司机、护士工作积极性,维系犯罪组织的发展,默认、鼓励运营部司机、护士在转运过程中以言语威胁向病患家属强行索要财物。

案件侦办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百***、医**公司大量转运合同等书证,经审计,2017年11月份至案发前,百***、医**公司转运收入为1426520元。钟某某等人通过非急救转运业务,谋取巨额经济利益,维系犯罪组织的发展、办公场地扩大、转运车辆增加;以收入分成吸纳吴某甲等人为暴力保障,实现以商养恶、以恶护商。此外,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车辆7辆、现金21530元,冻结涉案账户资金99495.65元。

该组织在**医院南区等医院利用微信群实时监控医院内同行的活动轨迹,并雇佣保安公司保安驱逐同行,先后迫使卢某某、姚某某退出**医院南区市场。该组织违规申办制式救护车手续,车辆外观与制式救护车一致,并给司机、护士、业务员配发急救部门制服,冒充正规120蒙蔽病患家属,造成恶劣影响。至案发前,钟某某团伙已经占据**医院南区80%的病患转运业务,对**医院南区等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恶势力性质组织内实施的犯罪

(一)寻衅滋事和强迫交易事实

以钟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为了抢占病患转运市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打压同行,最终导致卢某某、姚某某退出**医院南区转运市场。

1、2018年4月27日晚,安徽百***急救转运有限公司为打击同行雇佣李某甲通过电话恐吓、骚扰同行卢某某,并要求与卢某某见面,卢某某因恐惧未敢见面。

2、2018年5月2日下午,鹿某某与应某某为排挤打压同行在合肥市蜀山区**医院南区*号楼**楼楼道内言语挑衅威胁卢某某。

3、2018年5月2日,鹿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在合肥市蜀山区**医院南区发生口角后,鹿某某将此事告知了吴某乙。吴某乙邀约吴某甲等人为帮鹿某某“出头”并将卢某某排挤出**医院南区,2018年5月4日10时许,吴某乙、吴某甲在**医院南区找到正在搬运急救设备的卢某某,吴某乙将卢某某从其车内拽出,并用拳头击打其脸部、头部,用膝盖顶其腰部、臀部。后双方被带至派出所,百***公司钟某某出面处理,并赔偿卢某某15000元。

4、2018年5月17日9时许,卢某某及其公司员工丁某某在合肥市蜀山区**医院南区承接一起病患转运业务,当两人准备开车时,应某某为排挤、打压同行,采取拦车滋扰并用记录仪拍视频的方式阻碍卢某某正常承接业务,致使卢某某未能谈成此次病患转运业务。后卢某某被迫报警处理。

5、2018年6月12日10时许,卢某某在合肥市蜀山区**医院南区与病患家属谈转运业务时,吴某甲、应某某、鹿某某、吴某乙、汪某某、陶某某、何某某、杨某甲等人为了帮助公司排挤、打压同行的目的,围住卢某某,其中吴某甲在病人家属面前对卢某某进行挑衅和滋扰。卢某某被挑衅、滋扰后被迫离开,导致卢某某此次业务未谈成。

6、2018年8月30日10时许,卢某某在合肥市蜀山区**医院南区**号楼**楼和与病患家属谈业务,鹿某某、应某某根据公司安排为排挤、打压同行,鹿某某在病患家属面前对卢某某进行辱骂挑衅,称卢某某的公司不正规,是骗子,开黑头车的,卢某某被多次挑衅激怒后殴打了鹿某某,鹿某某、应某某根据公司事先培训的套路,报警后向公安机关提供卢某某殴打鹿某某的视频片段,致使卢某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7、2018年9月1日10时许,卢某某在合肥市蜀山区**医院南区向病患家属递名片时,应某某为了使卢某某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对病患家属说卢某某公司不正规,是骗子,开黑头车的。**医院南区保安范某乙为制止应某某滋扰闹事上前劝说,后应某某与范某乙发生争执,卢某某被迫放弃业务离开现场。范某乙为此报警处理。

8、2018年9月17日上午,汪某某在合肥市蜀山区**医院南区**号楼**楼开展业务时发现卢某某公司员工张某乙同在开展业务,医**公司为达到垄断**医院南区病患转运市场、排挤打压同行的目的,要求业务员发现同行后主动驱赶、滋扰并拍照上报公司微信群,公司会安排吴某甲等人打击对方。汪某某按照公司要求主动滋扰张某乙对其拍摄,后双方发生撕扯导致张某乙的衣服被汪某某撕烂。张某乙同事李某乙看到汪某某正在拍摄,李某乙知道医**公司人多势大还有专门的打手,担心对自己不利,为阻止拍摄遂与汪某某抢夺手机。随后汪某某在**医院南区一楼看见卢某某驾车来接李某乙,汪某某拦在卢某某的车头对李某乙进行辱骂,应某某、何某某、鹿某某闻讯赶来帮汪某某壮势。卢某某被挑衅激怒后与汪某某发生拉扯导致汪某某倒地,应某某按照公司培训的套路拍摄记录对汪某某有利的视频片段,后汪某某报警,派出所对此事调解处理。

9、2018年10月份的一天,医**公司吴某丙为了排挤、打压同行,根据公司要求对卢某某公司员工李某乙进行滋扰、辱骂。当日,李某乙在合肥市蜀山区**医院南区一号楼一楼与病患家属谈转运业务,吴某丙看见后立即上前滋扰,在病患家属面前反复说李某乙冒充护士,公司是骗子,公司都是开黑头车的,吴某丙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医院的诊疗秩序。

10、2018年11月份的一天,在合肥市蜀山区**医院南区**号楼一楼急诊室门口,卢某某公司员工李某乙和丁某某正在带一名病人转运,当李某乙等人上车准备离开时,吴某丙拦住车子不让李某乙等人离开并通过言语辱骂丁某某。

11、2018年11月29日,汪某某在合肥市蜀山区**医院南区4楼ICU为争抢市场主动挑事与纪某某(纪某某系医院护工,在工作期间为了赚取额外收入帮助姚某某公司的业务员陈某乙散发名片)发生争执,双方互相拉扯,当时鹿某某在场,后陈某乙发现后报警,派出所到场后调解处理。后公司给予汪某某2000元奖励。

12、2018年12月的一天,王某甲在姚某某公司当业务员期间在合肥市蜀山区**医院南区与病患家属谈一笔业务,鹿某某为了争抢这笔业务与王某甲发生争执。后鹿某某电话告知吴某甲,吴某甲遂打电话威胁王某甲,王某甲因害怕被迫把单子让给了鹿某某。

13、2018年12月17日晚,吴某丙在合肥市蜀山区**医院南区*号楼**楼为争抢市场主动挑事与姚某某公司业务员吴某丁发生争执,吴某丙电话告知吴某乙、鹿某某有同行到**医院南区抢业务同时自己受到欺负,吴某乙得知后邀约吴某甲、吴某丙等人与姚某某约架。当晚20时许,吴某乙、吴某甲、吴某丙、鹿某某、应某某等人在**路与**路交口向西100米处对姚某某实施殴打,导致姚某某头部、面部多处受伤。姚某某对医**公司产生恐惧,不敢安排员工到**医院南区开展业务,被迫放弃**医院南区的转运市场。

14、2018年3月30日上午,王某乙等人正在合肥市蜀山区**医院南区与病患家属谈转运业务,医**公司员工鹿某某等人通过言语威胁、故意压低价格的方式抢夺业务,后钟某某、朱某某、吴某甲、应某某、李某甲等人闻讯前来架势。其中吴某甲、李某甲用言语辱骂、恐吓、威胁王某乙等人,后王某乙被迫报警。

 15、2018年4月3日21时许,王某乙正在合肥市蜀山区**医院南区**楼ICU与病患家属谈转运业务,百***公司员工应某某按公司要求当着病患家属的面说王某乙的公司不正规,自己的公司才是正规的。王某乙和应某某为此发生口角,后应某某将此事告知杨某甲(另案处理),杨某甲邀集吴某甲、李某甲、朱某某等人赶到现场架势,其中杨某甲上前滋扰王某乙,吴某甲、李某甲、朱某某对王某乙进行辱骂,期间吴某甲用拳头击打王某乙左脸多拳,导致王某乙嘴巴出血、门牙和假牙松动。王某乙被打后电话报警,吴某甲等人逃跑,王某乙追入电梯,吴某甲、李某甲、朱某某在电梯里用脚踢踹王某乙。后派出所对此事进行调解处理。

16、2018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张某甲、肖某某根据公司要求为抢占市场、排挤同行到合肥市**医院开展业务,与同行蔡某甲发生争执。当日下午,张某甲伙同肖某某、李某甲、吴某甲到**医院为打压同行,对蔡某甲进行滋扰,其中吴某甲对蔡某甲进行言语威胁,李某甲、张某甲、肖某某等人在一旁架势。

17、2018年8月的一天上午,肖某某在合肥市**医院**楼肿瘤二科发现同行蔡某甲与病患家属谈转运生意。肖某某采用公司培训的套路在病患家属面前诋毁同行蔡某甲,称蔡某甲他们是黑头车、不正规,并将蔡某甲谈好的生意搅黄。随后,肖某某成功抢夺了同行蔡某甲已经谈好的生意。

18、2018年4月28日,肖某某在合肥市蜀山区**路**医院遇到同行高某甲、魏某甲。肖某某按照公司培训的套路采用言语挑衅对方,高某甲被挑衅激怒后打了肖某某胸口一拳,肖某某借故报警。当日下午,魏某甲再次到**医院时,遭到吴某甲等人的威胁。第二天派出所通过肖某某在**医院找到了高某甲、魏某甲,二人担心被威胁和打击被迫停止到**医院开展业务。百***公司为激励员工主动挑衅同行奖励肖某某5000元。    

19、2018年5月24日,张某甲在**二附院遇见同行张某丙、张某丁父子,张某甲按照公司事先培训的套路,采用言语挑衅激怒张某丙对其殴打,张某甲边挑衅边录像,报警后提供录像要求公安机关打击张某丙父子,致使张某丙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4日,公司为此奖励张某甲5000元。

20、2018年11月24日,韩某甲在合肥市经开区**二附院抢救室门口发现医**公司业务员陶某某干扰医护人员正常工作,韩某甲随口叫陶某某到急救室外面坐着。陶某某知道韩某甲与自己是同行,认为韩某甲是在争抢业务就在医院当场辱骂韩某甲。随后陶某某按公司培训的套路用手机对韩某甲进行拍摄并发送到公司的微信群里。后何某某带杨某甲到现场后对韩某甲进行威胁、摄像,陶某某报警,派岀所对此事调解处理。

21、2019年1月23日上午,医**公司员工陶某某在合肥市经开区**二附院*号楼*楼ICU病房门口与病患家属签订关于一名颅内出血婴儿的急救转运合同。韩某甲在场提醒病患家属,陶某某不是真正的120急救人员,不能拿小孩生命开玩笑。为此陶某某带着陈某丙等人将韩某甲围住,并按公司培训套路采用辱骂、吐口水的方式激怒韩某甲,打开记录仪对韩某甲进行拍摄和挑衅。陶某某用记录仪拍摄对自己有利的片段后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当场进行了调解。

(二)敲诈勒索事实

以钟某某为首的组织为了抢占转运市场,在其业务员和病患家属洽谈转运费用时,故意隐瞒拔管、租氧要额外收费的事实,待将病患转运回家后,病患家属要求拔管、租氧时,转运司机和护士则利用病患身处偏远农村,医疗资源贫乏,在短时间内无法寻找到专业人员进行拔管操作以及购买到氧气,而病患家属急切的延续亲人生命的心理,向病患家属索要远超出成本价几十倍的租氧费或对病患家属威胁,管子拔不好会带出肉、带出血,巧立名目收取所谓的拔管费。

1、2018年5月3日,被害人刘某甲的父亲因病在合肥市**医院 (原**医院)进行治疗,医院告知病情过重,无抢救必要,被害人刘某甲通过钟某某公司将其父转运回河南省商城县老家。到目的地后,盛某某以普通人不会拔、会拔出血来恐吓家属,收取先500元拔管费。

2、2018年6月17日,被害人徐某甲的母亲郑某甲因病在**医院南区进行治疗,医院告知病情过重,无抢救必要。后徐某甲通过钟某某公司将其母亲转运回黄山市祁门县老家。徐某甲在其母亲去世后,要求护士将死者身上的管子拔掉,盛某某提出拔管要另外收费并以不会拔会拔出血来要挟家属,强行收取400元拔管费。

3、2018年7月17日凌晨,被害人施某甲的母亲张某戊因病在合肥市蜀山区**医院南区进行治疗,因病情过重医院下达病危通知,被害人施某甲通过钟某某公司将其母转运至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高塘镇。后施某甲为延续母亲生命,从百***公司租赁一大(40L/瓶,成本价55元)一小(10L/瓶,成本价20元)两瓶氧气。百***公司陈某甲等人利用病患身处偏远农村,医疗资源贫乏,在短时间内无法购买到氧气,而病患家属急切的延续亲人生命的心理,向施某甲索要高额租氧费1500元。

4、2018年7月24日晚,被害人姜某甲之妻金某甲在合肥市蜀山区**医院南区ICU病房治疗期间病情加重,医院告知姜某甲其妻已无治疗必要,姜某甲通过钟某某公司将其妻运送至安徽省桐城市吕亭镇徒岗村。在其妻去世后,姜某甲要求护士将死者身上的管子拔掉,盛某某提出拔管要另外收费并以不会拔会拔出血来要挟家属,向姜某甲收取400元拔管费。

5、2018年8月1日,被害人程某甲的岳父黄某乙因病在合肥市**医院(原**医院)进行治疗,医院告知病情过重,无抢救必要,被害人程某甲通过钟某某公司将其岳父转运回河南省固始县老家,后百***公司司机盛某某等人向程某甲收取1200元拔管费。

6、2018年9月6日,被害人王某丙之父王某丁因病在**医院南区进行治疗,医院告知病情过重,无抢救必要。被害人王某丙通过钟某某公司将其父转运回亳州市区的家中,王某丙要求护士将其父身上的管子拔掉,盛某某提出拔管要另外收费并以不会拔会拔出血来要挟,向王某丙收取1500元拔管费。

7、2018年10月24日下午,被害人蔡某乙的奶奶赵某甲因病在**一附院ICU进行救治,医院告知病人病情过重、无抢救必要。蔡某乙通过钟某某公司将病人转运回肥东八斗镇。在病人去世后蔡某乙提出让护士将死者身上的管子拔掉。盛某某和在场护士提出拔管子需另收费,向蔡某乙收取500元拔管费。

二、恶势力性质组织外实施的犯罪

(一)寻衅滋事事实

1、2018年3月3日,张某甲在王某乙公司工作时,在**医院南区发现同行卢某某,张某甲对卢某某进行跟踪、滋扰,干扰卢某某正常开展业务,卢某某被迫报警。

2、2018年4月14日晚,吴某甲、肖某某等人聚餐后到合肥市庐阳区**娱乐会所唱歌。期间,吴某甲骚扰包厢服务员吴某戊,吴某戊被骚扰后准备离开包厢,吴某甲对此不满遂对吴某戊进行辱骂殴打,吴某甲、肖某某等人对吴某戊进行追逐,会所经理李某丙前来劝阻,吴某甲、肖某某等人对李某丙进行殴打,导致李某丙面部多处受伤、右眼角缝合达6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以钟某某为首的组织人数众多,成员相对固定,组织层级和职责分工明确,具有显著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在组织体系内,钟某某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朱某某、黄某甲、严某某、傅某某等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吴某甲、李某甲、吴某乙、鹿某某、应某某、吴某丙、汪某某、陶某某、张某甲、何某某、肖某某、盛某某、陈某甲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参加者。上述成员主观上明知该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且具有较大规模,为追求非法经济利益而加入该组织,并组织或积极实施、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成员之间分工配合、衔接紧密,组织运行稳定有序。该组织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多次以暴力、威胁、滋扰、辱骂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恶护商、以商养恶,在其谋求病患转运市场强势地位的过程中,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干扰了医院的诊疗环境以及给病患家属造成财产损失以及心理创伤,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钟某某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抢占病患转运市场,组织成员在公共场所多次以滋扰、辱骂、暴力威胁等手段打压、排挤,迫使同行退出**医院南区转运市场,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同时默许或组织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二百二十六、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黄某甲、傅某某在犯罪集团中起协助组织作用,系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对其加入组织后,对组织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二百二十六、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严某某在2018年9月加入该组织,负责公司业务的开展,在犯罪集团中起协助组织作用,系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鹿某某、应某某、吴某乙、吴某甲、汪某某、吴某丙多次在公共场所滋扰、辱骂、挑衅同行并利用公权力打压同行,并造成同行退出**医院南区转运市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和强迫交易罪的竞合,择一重罪,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陶某某、何某某在公共场所滋扰、辱骂、挑衅同行并利用公权力打压同行,并造成同行退出**医院南区转运市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滋扰、辱骂同行卢某某,并造成卢某某退出**医院南区转运市场,后果严重。同时李某甲还多次在公共场所对其他竞争对手进行滋扰、辱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肖某某、张某甲多次滋扰、辱骂、挑衅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盛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多次强行向他人索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海艳

2019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朱某某、黄某甲、严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应某某、吴某丙、李某甲、张某甲、何某某、肖某某、盛某某现羁押在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鹿某某、汪某某、陶某某现羁押在合肥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傅某某、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一张,审计报告一份,转运合同七份、扣押现金入库凭证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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