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新检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朱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寨**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10月04日被伊春市公安局新青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9********,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街**巷**号**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10月04日被伊春市公安局新青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镇**村**号,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新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伊春市公安局新青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1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坝**组**号,住四川省自贡市**社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伊春市公安局新青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3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石县**街**号**户,住山西省灵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伊春市公安局新青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路**大院**号。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伊春市公安局新青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伊春市公安局新青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邵通市盐津县**镇**村**社**号,住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家园**幢**单元**室。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伊春市公安局新青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伊春市公安局新青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乡**村**组,住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园**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10月06日被伊春市公安局新青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街道**村**路**号,住福建省古田县**街道**支路**路**号。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伊春市公安局新青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园**幢**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伊春市公安局新青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里**栋**单元**号,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院**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伊春市公安局新青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钟某某、徐某某、沈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9月28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27日、8月31日、9月1日、11月4日、12月12日、2019年1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朱某甲、蒋某某、李某乙、钟某某、陈某甲、徐某某等人先后注册成为“如约”淫秽视频直播平台的主播,在明知该平台系淫秽视频直播平台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收益,上述被告人均经常在该平台上进行淫秽表演,并为平台进行推广、宣传,在成为该平台主播期间,李某甲为平台拉拢客户83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3,400元;朱某甲为平台拉拢客户38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7,500元;蒋某某为平台拉拢客户313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7,000元;李某乙为平台拉拢客户12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667元;钟某某为平台拉拢客户6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6,800元;陈某甲为平台拉拢客户30人,非法获利人民币9,600元;徐某某为平台拉拢客户9人,非法获利人民币7,600元。
2.2018年4月9日、11月6日,被告人罗某甲、沈某某先后注册成为“红唇”淫秽视频直播平台的主播,在明知该平台系淫秽视频直播平台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收益,二人均经常在该平台上进行淫秽表演,并为平台进行推广、宣传,在成为该平台主播期间,罗某甲为平台拉拢客户6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4,200元;沈某某为平台拉拢客户661人,非法获利人民币87,200元。
3.2018年11月24日,被告人罗某乙注册成为“约吧”淫秽视频直播平台的主播,在其明知该平台系淫秽视频直播平台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收益,经常在平台上进行淫秽表演,并为平台进行推广、宣传,在成为该平台主播期间,罗某乙为该平台拉拢客户298人,在“约吧”平台改名为“撩妹”平台后,罗某乙继续在该平台进行淫秽表演,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2,100元。
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注册成为“约吧”淫秽视频直播平台的主播,在其明知该平台系淫秽视频直播平台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收益,经常在平台上进行淫秽表演,并为平台进行推广、宣传,在成为“约吧”淫秽视频直播平台主播期间,为平台拉拢客户1237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100元;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注册成为“暖昧”淫秽视频直播平台的主播,在其明知该平台系淫秽视频直播平台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收益,经常在平台上进行淫秽表演,并为平台进行推广、宣传,在成为“暧昧”淫秽视频直播平台主播期间,为平台拉拢客户98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4,258元;被告人刘某某为“约吧”、“暖昧”淫秽视频直播平台共拉拢客户1335人,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14,358元。
4.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乙先后注册成为“爱上”淫秽视频直播平台的主播,在明知该平台系淫秽视频直播平台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收益,二人均经常在该平台上进行淫秽表演,并为平台进行推广、宣传,在成为该平台主播期间,陈某丙为平台拉拢客户44人,非法获利人民币5,200元;陈某乙为平台拉拢客户98人,非法获利人民币87,100元。
经侦查,被告人朱某甲、钟某某、徐某某、沈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先后于2019年10月4日至10月23日间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并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十八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陈某丁、于某某、黄某某、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钟某某、徐某某、沈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伊春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伊春市公安局新青分局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明细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钟某某、徐某某、沈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钟某某、徐某某、沈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利用网络组织淫秽表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甲、钟某某、徐某某、沈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在该起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钟某某、徐某某、沈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丰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剑威
辛 妍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社区、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山西省灵石县、被告人罗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历山镇、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东平镇、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古田县、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人陈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手机十八部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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