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802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4月10日被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80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 2020年4月10日被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钟某某、李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钟某某、李某某合伙向黄某某购买了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峰冲岭的桉树林。被告人钟某某、李某某在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砍伐时,得知因2019年度砍伐指标已用完无法审批采伐。在林业主管部门未批准砍伐的情况下,被告人钟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至30日间,擅自雇请工人到峰冲岭采伐该处的桉树林,并将采伐的木材出售。
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滥伐林木10.7亩,林木蓄积量为49.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物证和书证;证人黄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钟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李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李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振祥
检察官助理:林泉舟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电话:1837779****;
2.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电话:1397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3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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