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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李某某等3人诈骗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49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组**号捕前住高碑店市**家属楼****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2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村**组**号,捕前住高碑店市**家属楼**楼**门。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广安市武胜县**镇**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9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了提高被告人陈某某在传销组织中的等级,其所在寝室的主管被告人钟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以给陈某某报舞蹈培训班交学费为由,伪造“学员培训协议书”于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4月23日向陈某某母亲刘某某骗取人民币18000元。2019年5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的母亲出具谅解书,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钟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甲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学员培训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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