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284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79********,汉族,高中文化,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7月1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4********,汉族,高中文化,住址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条规,划定了嘉陵区整个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同时划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禁猎期。
2020年6月12日15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嘉陵区**镇**村被告人钟某某家中找钟某某耍,钟某某提议到泰山村钟家坪中坝岛上使用气枪打鸟,李某乙和李某甲表示同意,由钟某某驾驶川R*****小型轿车,李某乙和李某甲坐在后排,钟某某一个人边开车边负责观察哪儿有鸟,发现鸟以后,钟某某使用气枪打鸟,李某乙和李某甲负责去捡打落的鸟。三人一共打了四只斑鸠。同日17时许,曲水派出所与特警大队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河西镇泰山村巡逻时,现场挡获打鸟的钟某某、李某乙、李某甲三人,现场查获疑似高压气枪一支,气枪铅弹56发,斑鸠尸体四只。
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钟某某打鸟使用的“疑似枪支”是枪支,其动力类型为压缩气体。
经西华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出具的专家意见,钟某某、李某乙、李某甲使用气枪捕获的鸟类为珠颈斑鸠,其保护级别为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三人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敏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8224****;
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8383****;
被告人李某乙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0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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