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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杜某某、熊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公诉刑诉〔2019〕1318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0月3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0月3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0月3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杜某某、熊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8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2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2019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2月14日、2019年4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3月14日、2019年5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3日2时许,郭某某(另案处理)及其朋友因误会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易某某调戏己方的俄罗斯女性朋友而双方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和被告人杜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等多人用拳头、伸缩棍殴打钟某甲一方三人,打斗过程中,钟某甲从黑色斜包拿出一把银色弹簧尖刀乱刺,将郭某某、王某某、熊某某、杜某某等人刺伤,钟某乙、易某某被熊某某一方的男子拉住殴打。之后巡逻的治安队员到达现场后控制双方。经鉴定,钟某乙、郭某某、王某某、熊某某、杜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钟某甲等人的供述及辩解;2. 被害人易某某等人的陈述;3. 证人证言;4.书证;5.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杜某某、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阳

一九年六月四日

附:

1. 被告人钟某甲杜某某、熊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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