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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杨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968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8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台州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住**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4月25日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7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系东莞市大岭山镇**门诊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住**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4月25日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杨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9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开始,被告人钟某某从网上购买打印设备(打印机、贴纸、卡片套、挂绳等),放在被告人杨某某位于本市大岭山镇**路大岭山段**号**房的租房内,共同使用打印设备打印宣传法轮功的贴纸,并利用打印出来的贴纸、挂绳等工具制作成卡牌挂在大岭山镇**村、**村等地停放的小车车门上。截至2020年4月24日,钟某某、杨某某共利用上述设备打印法轮功宣传贴纸约300张,部分已用于派发宣传。经侦查,2020年4月24日16时许,民警在大岭山镇**有限公司抓获钟某某,在大岭山镇**门诊抓获杨某某,后在杨某某的租房内搜出法轮功贴纸123张和打印设备一批,在钟某某的电动车内搜出法轮功贴纸24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治安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杨某某无视国法,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智婷

 2020年9月4日

附:

1.钟某某等二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七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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