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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梁某某等抢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3794号

被告人钟某某(自报),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7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2012年4月19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19日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01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中方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9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乡**村**屯**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91999********,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乡**村**屯**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9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乡**村**屯**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302001********,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30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31990********,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吴某甲、梁某某、王某某、罗某某、覃某某、韦某某、韦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我院于2019年8月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盗窃的犯罪事实

1、2019年3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流窜至本市石碣镇东风北路141号附近,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在此处的粤SF****灰色别克轿车的前、后车牌,后逃离现场。

2、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钟某某、梁某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窜至本市茶山镇下朗村桐山停车场,盗走被害人朱某某停在此处的粤B7****轻型货车的前、后车牌,后逃离现场。

3、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流窜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西区三街中一巷26号附近路边,盗走被害人姚某某停车此处的粤AJ****小型面包车的前、后车牌,后逃离现场。

二、抢劫的犯罪事实

由被告人钟某某组织被告人韦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罗显成、覃某某、韦某某、吴某某、吴某甲等人组成犯罪集团,通过假扮公安机关人员抓捕“鸡头”(组织卖淫的人员),后将被害人带至出租屋进行殴打并索要财物的方式进行抢劫。钟某某等人具体的作案情况如下:

一、2019年3月15日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组织被告人韦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罗显成、覃某某、韦某某等人经密谋后携带手铐等工具,由罗某某等人驾驶轿车搭载钟某某等人去到本市东坑镇东安路125号附近伺机抢劫“鸡头”(组织卖淫的人员)。先是钟某某去找“鸡头”,后钟认为被害人欧某某系“鸡头”,让韦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罗显成、覃某某、韦某某等人下车抓人。钟某某、梁某某等人上前,自称系公安机关人员,使用手铐、头套等工具抓住欧某某,将欧带上轿车,后带至本市常平镇横江厦二区一街11号出租屋。钟某某等人在出租屋内对欧某某进行问话、制作笔录,并查看欧阳的手机。后钟某某等人发现欧某某并非“鸡头”,遂于次日18时许将欧某某放走。

二、2019年3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组织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罗某某、覃某某、韦某某、吴某某、吴某甲等人经密谋后,携带手铐、头套、胡椒喷雾等工具,由梁某某、罗某某分别驾驶两辆汽车搭载钟某某等六人去到本市寮步镇寮步社区环城路杨利园水果店门口。先是钟某某去找“鸡头”(组织卖淫的人员),钟认为被害人梁某某系“鸡头”,让王某某等人下车抓人。随后,钟某某等人上前自称系公安机关人员,使用手铐、头套等工具控制了梁某某,将梁带上轿车,后带至本市常平镇横江厦二区一街11号出租屋。同时,钟某某让罗某某找到被告人韦某某,罗、韦二人带着钥匙去到本市常平镇横江厦二区一街11号出租屋开门。后钟某某九人将梁创关押在上述出租屋内,并对梁进行逼供、殴打(经鉴定梁创所受损伤为轻微伤),逼迫梁说出银行卡密码。随后,其他人员看守梁创,钟某某、覃某某使用梁创的银行卡取款33100元。25日0时40分,罗某某驾车搭载梁创到本市寮步镇西溪加油站对面路段后让梁离开了。当日晚上,钟某某与韦某某等人八人瓜分赃款。

2019年3月26日16时,被告人吴某甲、吴某某在本市寮步镇石碣镇政府附近被抓获;当日2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梁某某、 覃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在本市石碣镇同富中路9号被抓获。3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韦某某在本市石碣镇城中龙泉街清心糖水快餐店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徐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梁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钟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罗某某、覃某某、韦某某、吴某某、吴某甲、韦某某涉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罗某某、覃某某、韦某某、吴某某、吴某甲、韦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军警人员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中钟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罗某某、覃某某、韦某某、韦某某参与抢劫两次,吴某某、吴某甲参与抢劫一次,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罗某某、覃某某、韦某某、韦某某第一次抢劫时,主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在抢劫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秀敏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等9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七册、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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