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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欧阳某某运输毒品案)_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镇。因运输毒品嫌疑,于2019年4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运输毒品嫌疑,于2019年7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于2019年7月18日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9月10日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金湾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1日本院将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与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合并办理。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3日第一次将钟某某涉嫌运输毒品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8日对欧阳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将本案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被告人欧阳某某与钟某某通过QQ联系,商议由欧阳某某带钟某某前往云南省运输毒品。欧阳某某将乘坐前往云南省昆明市的火车车次告诉钟某某,并要求钟某某购买同一车次车票一同去昆明市,后钟某某购买了从贵阳至昆明同一车次的火车票。欧阳某某于2019年4月12日从江苏南京乘坐到云南昆明的K723次列车,并于2019年4月14日该列车途经贵阳市时,与从贵阳火车站上车的钟某某汇合一起到达昆明市。到达昆明市后,欧阳某某带着钟某某前往云南省瑞丽市。2019年4月16日,钟某某在一名操东北口音的男子安排下,吞食了70粒包装好的海洛因到腹内。2019年4月17日9时许,钟某某到腾冲机场乘坐KY8317航班飞往珠海。同日11时40分该航班到达珠海金湾机场,钟某某被珠海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2019年4月17日至19日钟某某在医院通过医生导泄方式先后从体内排出疑似毒品海洛因的固体70粒,净重344.48克。2019年7月2日欧阳某某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廉村镇袁庄村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民警抓获归案。经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70粒固体抽样提取的样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检查、辨认、提取、称量、抽样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欧阳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运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介绍并带领钟某某到云南省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永福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欧阳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玖册,光盘叁十叁张,讯问笔录肆份共拾玖页,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壹份共玖页,其他散页材料共贰拾玖页。

3.鉴定人的名单壹份。

4.涉案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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