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兜兜”),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小组**号,现住瑞金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故意伤害,于2018年1月3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某(绰号“呆呆”),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街**号,现住瑞金市**镇**路**小区。因故意伤害,于2018年1月3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月21日、4月8日分别告知被告人钟某某、温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温某某和杨某甲(另案处理)、刘某甲、杨某乙等人陆续来到瑞金市象湖镇鼎级风暴KTV。次日凌晨0时许,坐在鼎级风暴KTV二楼大厅“贵6”卡座的钟某某看见其朋友朱某某在旁边,便邀请其一起喝酒,并将手搭在朱某某的肩膀上,朱某某的前夫杨某乙便上前拨开钟某某的手,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搡,钟某某先动手打杨某乙,温某某、杨某甲也冲过来对杨某乙拳打脚踢,后被KTV工作人员劝开。劝开后,双方在互相对骂,后与杨某乙一起的刘某甲双手各持一瓶啤酒瓶朝杨某甲头部砸了两下,杨某甲头部当场流血,其被砸伤后坐在地上。钟某某、温某某看到杨某甲被砸伤,便冲上去对刘某甲拳打脚踢,将刘某甲打倒在地,一旁的工作人员见状将双方劝开。钟某某、温某某被劝开后,见到杨某甲头部被刘某甲砸的头破血流,心生怒气,两人再次冲上用拳脚殴打刘某甲,钟某某、温某某都拿啤酒瓶砸了刘某甲的头部,把刘某甲砸倒在地后,钟某某、温某某还用脚踹了刘某甲,后来KTV工作人员将钟某某、温某某等人劝开。经瑞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温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甲医药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6000元。2018年1月31日,瑞金市公安局对刘某甲被故意伤害案撤案处理,2019年1月23日,瑞金市公安局对钟某某、温某某等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再次立案侦查,钟某某、温某某于次日到瑞金市公安局象湖派出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温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钟某某、温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三个月,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跃滨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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