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公诉刑诉〔2018〕60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88********,白族,大学本科,原中国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号,住清镇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8日经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5月19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镇**村**组,现住清镇市**乡**村**组。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8日经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5月18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0日经清镇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清镇市公安局新店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罗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钟某某与何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策划、实施制造人为车辆事故进行保险诈骗,由何某某组织康某某、郭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周某某、贺某某、赵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具体实施制造事故。多次采取购买低价二手车挂于何某某或他人名下并购买高额保险,通过事先策划、踩点、安排布置后,在特定地点故意制造车辆落水、车辆碰撞等方式发生交通事故,向公安部门报警,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报险索赔。何某某、钟某某找到钟某某校友、同事杨某甲帮忙定损骗保,杨某甲明知何某某、钟某某等人骗保的情况下,作为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定损员对人为制造的车辆事故定损理赔,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实施帮助,索取好处费。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钟某某与何某某、康某某、郭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策划、实施保险诈骗,将何某某名下的贵A****B奔驰车在清镇市清毕线(站街至鸭池河)卫城镇大寨村人为制造落水事故后,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理赔,由杨某甲定损,诈骗得保险赔款620000元。
2.2016年12月,被告人何某某购买二手车牌为贵G****3宝马GT550轿车用于骗保并过户在魏某某(另案处理)名下。何某某以人民币10000元为报酬让杨某某将该车驾驶落水骗保。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何某某、郭某某、杨某某与钟某某、彭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策划、实施保险诈骗,将贵G****3宝马GT550轿车在贵阳市白云区沙子哨鱼塘制造人为落水事故,后何某某找孙某某冒充车主与杨某某等人共同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索赔,由杨某甲定损,诈骗得保险赔款人民币1639569元。
3.2016年9月18日,被告人钟某某与何某某、郭某某、孙某某、张某某与钟某某共同策划、实施保险诈骗,将何某某购买过户在魏某某名下的一辆车牌贵G****8宝马车,在清镇市卫城镇周家寨制造人为车辆撞限宽路墩的交通事故,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报险索赔,由杨某甲定损,诈骗得保险赔款人民币338430元。
4.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钟某某与何某某、郭某某、贺某某共同策划、实施保险诈骗,将何某某名下的一辆贵A****V沃尔沃车辆在息烽县流长乡九岭岗路制造车辆撞击路边山体交通事故,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报险索赔,由杨某甲定损,诈骗得保险赔款人民币340000元。
5.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钟某某与何某某、郭某某、周某某共同策划、实施保险诈骗,将何某某名下贵A****V沃尔沃越野车与贵AA89T福特车在清镇市卫城镇凤凰山路段制造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报险索赔,由杨某甲定损,诈骗得保险赔款人民币264856元。
6.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钟某某与何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共同策划、实施保险诈骗,将何某某购买过户在曹某甲名下的贵A****2奔驰ML350车在清镇市犁倭水库制造落水事故,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报险索赔,由杨某甲定损,诈骗得保险赔款人民币600000元。
7.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钟某某与何某某、郭某某、赵某某共同策划、实施保险诈骗,将过户在钟某某叔叔钟某甲名下的贵G****2在贵阳市五里冲路路段故意撞击限宽水泥墩子的交通事故,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报险索赔,由杨某甲定损,诈骗向保险赔款人民币410000元。
8.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钟某某与何某某、彭某某、袁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策划、实施保险诈骗,将余某某名下的贵A****M雷克萨斯轿车与彭某某所有的贵A****1现代朗动轿车,在兰海高速1336公里+500米(贵遵高速公路沙文互通)沙文匝道制造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报险索赔,由杨某甲定损,诈骗得保险赔款人民币204900元。
10.2017年6月24日,被告人钟某某与何某某、彭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策划、实施保险诈骗,将何某某与彭某某共同出资购买后过户在彭某某父亲彭某甲名下的奥迪A7贵A****0轿车在白云区景宏驾校500米处制造落水事故,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报险索赔,诈骗保险赔款人民币449407元。
11.2017年4月2日,被告人钟某某与何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策划、实施保险诈骗,何某某、郭某某找到被告人罗某甲,由罗某甲将王某某、孔某某所有的后过户在余某乙名下的贵G****3宝马车在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邢江河制造车辆落水事故,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报险索赔,由杨某甲定损,诈骗得保险赔款人民币776000元。
12.2017年3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共同策划、实施,将何某某购买在张某某名下的贵JWWW138宝马X5轿车,由张某某驾驶在贵阳市白云区沙田水库制造人为落水事故骗保,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报险索赔,由杨某甲定损,诈骗得保险赔款人民币780000元。
13.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钟某某与何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策划、实施保险诈骗,将张某某出资购买贵A****B克莱斯勒轿车,驾驶至修文县扎佐路段制造自燃事故,向中国太平洋公司贵州分公司报险索赔,由杨某甲定损,诈骗得保险赔款人民币380985元。
14.2017年3月26日,被告人钟某某与何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经共同策划、实施保险诈骗,将张某某出资购买后过户在罗某某名下的贵A****U号宝马X5轿车,由罗某某驾驶致息烽县阳郎坝附近河里制造落水事故,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索赔,由杨某甲定损,诈骗得保险赔款7800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借车协议、户籍信息,报案材料,保险理赔相关材料;2.证人曹某乙、曹某甲、余某乙、孔某某、陈某乙等人证言;3.另案处理的同案犯张某某、彭某某、赵某某、何某某、郭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康某某、周某某、贺某某、赵某某、魏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罗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人为制造交通事故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下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有财产:(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第四款“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共犯论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书贵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押于清镇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甲,联系电话1758544****,1768508****,保证人赵某丙,联系电话18302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见卷内。
4.宝马740轿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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