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2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住老河口市**镇**村**组**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0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钟某某在博罗县**镇**有限公司任公司保安员。2019年1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胡某某伙同檀某某(未满16岁,另案处理)经商策后,钟某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胡某某、檀某某带至公司停车场处,盗走被害人韦某某、廖某某分别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男装摩托(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96元)和一辆白色鬼火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人民币2628.57 元),得手后即逃离现场。次日,三人在博罗县**镇被抓获归案,破案后赃物在被告人住处缴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二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属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
附:
1.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2份。
5.证据开示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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