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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胡某某等诈骗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63号 

1.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2********,汉族,政治面貌:群众,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房,住广州市************房。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90********,汉族,政治面貌: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市**镇**村**组*号,住湖南省株洲市**市***步行街**便利店*****出租房。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3.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5********,汉族,政治面貌: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县**镇******号,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路*巷***号***房。2018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4. 被告人巫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7********,汉族,政治面貌:群众,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住梅州市梅江区***路**********。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5.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6********,汉族,政治面貌: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住原籍。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28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6.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4********,汉族,政治面貌: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市**镇***村***组*号,住湖南省株洲市**市**小区*栋*单元。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28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7. 被告人石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0********,汉族,政治面貌: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镇**村******号,住梅州市梅县区*******有限公司**。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8. 被告人曾某甲,绰号“**”,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6********,汉族,政治面貌: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镇**村*****号,住河源市源城区******。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9. 被告人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8********,汉族,政治面貌: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市**镇***村***组**号,住原籍。2014年8月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28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胡某某、吴某甲、巫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石某甲、曾某甲、漆某某涉嫌诈骗罪向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石某乙(另案处理)、罗某甲(在逃)等人以“梅州万利公司”的名义,先后在梅江区**金融中心**楼、梅江区**创艺园设立办公地点,从事非法放贷业务。该公司招募被告人钟某某为风控员,被告人胡某某为财务,被告人吴某甲、巫某某、宋某某、李某某为业务员,被告人石某甲、曾某甲、漆某某和梁某甲、贺某某(均另案处理)为催收员。

梅州万利公司非法放贷“套路”模式基本如下:借款人通过广告、中介或其他借贷公司工作人员的转介到梅州万利公司申请借款,梅州万利公司的业务员先与借款人面谈借款事宜,查看客户的手机资料,指引借款人填写基本资料表格并录入信息系统,经风控员审核放款额度以及手续费、返点、还款期数与金额(按还款期数、金额计算,如期还款的需还款总额约为实际放款额的1.7-2倍,逾期还款的则需按审核放款额度的10%/日、上门催收费300元/次支付逾期费、催收费)后,由财务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实际放款额的1.7-2倍,出借人一栏空白,由公司保存)、还款承诺书(借款金额为实际放款额的1.7-2倍,列明每期还款金额及还款期数,借款需要连续还满还款期数的一半才可以一次性提前结清本金,出借人一栏空白)、收条(转账金额为实际放款金额,现金部分实际并未支付),并要求借款人添加微信,将借款人家中基本情况以视频、照片形式发送至该微信,或者由催收人员上门去拍照片、视频、定位家庭住址,财务确认后,风控员将借款人实际借到金额(审核放款额度扣除手续费、返点,约为放款额度的七成半)转入借款人账户中。一旦出现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情况,财务先让业务员打电话跟进催收,同时将逾期借款人名单、需还款款项等情况发送给催收员,由催收员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发微信、上门等方式以借款协议的借款金额进行催收,同时收取逾期费、上门费。

经审计,梅州万利公司自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进行“套路”模式非法放贷金额(审核放贷金额)共计人民币27532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返点费137300元、手续费821016元,实际放款共计2338250元,收取逾期费21886.29元、上门费6400元,收回还款1079498元,剩余还款2775479元。

经查,梅州万利公司通过“套路”模式非法放贷情况如下:

1、被害人林某某因需用钱,于2017年11月份开始向永泽、顺利、睿通、元腾、利兴、万利、星星等多家公司借款,因无力偿还上家贷款公司借款,被迫通过不断向下家贷款公司借款的方式偿还之前所欠借款,导致借款本金被不断以倍数增高速度垒高。

2018年3月21日,林某某经中介介绍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林某某放贷,业务员吴某甲录入林某某的基本信息后,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8000元,签订借款金额为1080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2000元后,钟某某向林某某账户转入6000元,约定分20期还,每期还款680元。林某某逾期未还款,曾某甲、贺某某、梁某甲多次上门催收,吴某甲又介绍林某某向星星贷款公司借款以偿还万利公司的借款。林某某向万利公司还款共计12320元。

2、被害人梁某乙因需用钱,于2018年3月份开始向元腾、利兴、万利、梅融等多家公司借款,因无力偿还上家贷款公司借款,被迫通过不断向下家贷款公司借款的方式偿还之前所欠借款,导致借款本金被不断以倍数增高速度垒高。

2018年4月19日,梁某乙经中介介绍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梁某乙放贷,业务员吴某甲录入梁某乙的基本信息后,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8000元,胡某某签订借款金额为1248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2000元后,钟某某向梁某乙账户转入6000元,约定分16期还,每期还款780元。梁某乙逾期未还款,曾某甲、贺某某多次打电话、发微信和上门催收,吴某甲又介绍梁某乙向梅融贷款公司借款以偿还万利公司的借款。梁某乙向万利公司还款11360元后,剩余1120元未偿还。

3、被害人陈某甲因需用钱,于2017年6月份开始向简易借、利兴、万利等多家公司借款,因无力偿还上家贷款公司借款,被迫通过不断向下家贷款公司借款的方式偿还之前所欠借款,导致借款本金被不断以倍数增高速度垒高。

2018年7月30日,陈某甲经中介介绍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陈某甲放贷,业务员吴某甲录入陈某甲的基本信息后,石某丙审核借款金额为6000元,胡某某签订借款金额为858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1500元后,向陈某甲账户转入4500元,约定分11期还,每期还款780元。陈某甲逾期未还款,催收员多次打电话、发微信催收。陈某甲向万利公司还款共计9000元。

4、被害人黄某甲因需用钱,于2018年3月份开始向万利、简易借、汇信、睿通、利兴等多家公司借款,因无力偿还上家贷款公司借款,被迫通过不断向下家贷款公司借款的方式偿还之前所欠借款,导致借款本金被不断以倍数增高速度垒高。

2018年3月27日,黄某甲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黄某甲放贷,业务员吴某甲录入黄某甲的基本信息后,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10000元,签订借款金额为1350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2500元后,钟某某向黄某甲账户转入7500元,约定分20期还,每期还款850元。黄某甲逾期未还款,梁某甲多次打电话催收,言语威胁将上门找其家人或者工作单位,钟某某还让催收员拉了她家的电闸,迫使黄某甲还款。业务员又介绍黄某甲向简易借贷款公司借款以偿还万利公司的借款。黄某甲向万利公司还款12300元后,剩余1200元未偿还。

5、被害人杨某甲因需用钱,于2018年4月份开始向简易借、利兴、万利等多家公司借款,因无力偿还上家贷款公司借款,被迫通过不断向下家贷款公司借款的方式偿还之前所欠借款,导致借款本金被不断以倍数增高速度垒高。

2018年5月17日,杨某甲经中介介绍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杨某甲放贷,业务员吴某甲录入杨某甲的基本信息后,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6000元,签订借款金额为790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1500元后,钟某某向杨某甲账户转入4500元,约定分13期还,每期还款700元。杨某甲逾期未还款,催收员多次打电话、发微信催收。杨某甲向万利公司还款共计8144元。

6、被害人刘某甲因需用钱,于2018年4月份开始向简易借、万利、元腾、维新等多家公司借款,因无力偿还上家贷款公司借款,被迫通过不断向下家贷款公司借款的方式偿还之前所欠借款,导致借款本金被不断以倍数增高速度垒高。

2018年4月28日,刘某甲经其朋友杨某乙介绍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刘某甲放贷,业务员吴某甲录入刘某甲的基本信息后,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6000元,签订借款金额为864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1500元后,钟某某向刘某甲账户转入4500元,约定分12期还,每期还款720元。刘某甲逾期未还款,梁某甲多次打电话催收,刘某甲向万利公司还款1720元后,剩余6920元无力偿还。

7、被害人梁某丙因需用钱,于2018年4月份开始向急借通、鑫玮、简易借、万利等多家公司借款,因无力偿还上家贷款公司借款,被迫通过不断向下家贷款公司借款的方式偿还之前所欠借款,导致借款本金被不断以倍数增高速度垒高。

2018年3月26日,梁某丙经中介介绍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梁某丙放贷,业务员吴某甲录入梁某丙的基本信息后,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8000元,签订借款金额为1360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2000元后,钟某某向梁某丙账户转入6000元,约定分20期还,每期还款680元。梁某丙逾期未还款,石某甲、曾某甲多次发微信催收。梁某丙向万利公司还款10650元,剩余2950元未偿还。

8、被害人吴某乙因需用钱,于2018年3月份开始向急用贷、万利等多家公司借款,因无力偿还上家贷款公司借款,被迫通过不断向下家贷款公司借款的方式偿还之前所欠借款,导致借款本金被不断以倍数增高速度垒高。

2018年3月23日,吴某乙经中介介绍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吴某乙放贷,业务员巫某某录入吴某乙的基本信息后,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12000元,胡某某签订借款金额为1888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3000元后,钟某某向吴某乙账户转入9000元,约定分20期还,每期还款680元。吴某乙逾期未还款,石某甲、梁某甲、贺某某多次打电话、发微信和上门催收,甚至扣押吴某乙的公积金存折、社保卡、身份证迫使吴某乙还款。吴某乙向万利公司还款11160元,剩余7720元未偿还。

9、被害人丘某甲因需用钱,于2017年8月份开始向大黄蜂、利兴、鼎盛、万利等多家公司借款,因无力偿还上家贷款公司借款,被迫通过不断向下家贷款公司借款的方式偿还之前所欠借款,导致借款本金被不断以倍数增高速度垒高。

2018年4月4日,丘某甲经中介介绍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丘某甲放贷,业务员吴某甲录入丘某甲的基本信息后,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8000元,胡某某签订借款金额为1360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2000元后,钟某某向丘某甲账户转入6000元,约定分20期还,每期还款680元。丘某甲逾期未还款,石某甲、梁某甲多次打电话、发微信和上门催收。丘某甲向万利公司还款6900元,剩余6700元未偿还。

10、被害人谢某甲因需用钱,于2017年4月份开始向兴本、万利、元腾、零起点等多家公司借款,因无力偿还上家贷款公司借款,被迫通过不断向下家贷款公司借款的方式偿还之前所欠借款,导致借款本金被不断以倍数增高速度垒高。

2018年4月23日,谢某甲经中介介绍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谢某甲放贷,业务员吴某甲录入谢某甲的基本信息后,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7000元,胡某某签订借款金额为1040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1750元后,钟某某向谢某甲账户转入5250元,约定分20期还,每期还款690元。谢某甲逾期未还款,催收员多次打电话催收,吴某甲又介绍谢某甲向元腾公司借款以偿还万利公司的借款。谢某甲向万利公司还款共计13800元。

11、2018年7月20日,被害人曾某乙经中介介绍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曾某乙放贷,业务员吴某甲录入曾某乙的基本信息后,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7000元,胡某某签订借款金额为1125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1750元后,钟某某向曾某乙账户转入5250元,约定分15期还,每期还款750元。曾某乙逾期未还款,漆某某、曾某甲、贺某某多次打电话催收,到曾某乙经营的理发店滋扰,迫使曾某乙还款。曾某乙向万利公司还款6000元,剩余5250元未偿还。

12、被害人曾某丙因需用钱,于2017年5月份开始向鸿辉、万利、利兴、元腾、珑亿融、五羊等多家公司借款,因无力偿还上家贷款公司借款,被迫通过不断向下家贷款公司借款的方式偿还之前所欠借款,导致借款本金被不断以倍数增高速度垒高。

2018年5月3日,曾某丙经中介介绍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曾某放贷,业务员宋某某录入曾某丙的基本信息后,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16000元,签订借款金额为2340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4000元后,钟某某向曾某丙账户转入12000元,约定分13期还,每期还款1800元。2018年5月24日,曾某丙再次向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曾某丙放贷,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10000元,签订借款金额为1430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2500元后,钟某某向曾某丙账户转入7500元,约定分11期还,每期还款1300元。曾某丙逾期未还款,宋某某又介绍曾某丙向利兴、元腾、珑亿融、五羊公司借款以偿还万利公司的借款,曾某丙向万利公司还款37700元。

13、被害人廖某甲因需用钱,于2018年2月份开始向大黄蜂、利兴、万利等多家公司借款,因无力偿还上家贷款公司借款,被迫通过不断向下家贷款公司借款的方式偿还之前所欠借款,导致借款本金被不断以倍数增高速度垒高。

2018年3月20日,廖某甲经中介介绍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廖某甲放贷,业务员吴某甲录入廖某甲的基本信息后,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10000元,签订借款金额为1350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2500元后,钟某某向廖某甲账户转入7500元,约定分20期还,每期还款850元。廖某甲逾期未还款,石某甲、梁某甲多次发短信、打电话催收,钟某某还让催收员到廖某甲住处对面楼上用大喇叭呼喊,迫使廖某甲还款。廖某甲向万利公司还款850元,剩余12650元无力偿还。

14、被害人肖某某因需用钱,于2018年3月份开始向兴邦、万利、睿通、兴本、利兴、福顺金融等多家公司借款,因无力偿还上家贷款公司借款,被迫通过不断向下家贷款公司借款的方式偿还之前所欠借款,导致借款本金被不断以倍数增高速度垒高。

2018年4月3日,肖某某经中介介绍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肖某某放贷,业务员吴某甲录入肖某某的基本信息后,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6000元,签订借款金额为936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1500元后,钟某某向肖某某账户转入4500元,约定分16期还,每期还款585元。肖某某逾期未还款,催收员多次打电话催收,甚至打电话滋扰其亲戚朋友,迫使肖某某还款。业务员又介绍肖某某向睿通、兴本、利兴、福顺金融公司借款以偿还万利公司的借款,肖某某向万利公司还款7380元后,剩余1980元未偿还。

15、被害人刘某乙因需用钱,于2018年3月份开始向万利、恒众鑫等多家公司借款,因无力偿还上家贷款公司借款,被迫通过不断向下家贷款公司借款的方式偿还之前所欠借款,导致借款本金被不断以倍数增高速度垒高。

2018年5月2日,刘某乙通过大街上张贴的小广告信息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刘某乙放贷,业务员吴某甲录入刘某乙的基本信息后,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5000元,胡某某签订借款金额为720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1250元后,钟某某向刘某乙账户转入3750元,约定分12期还,每期还款600元。刘某乙逾期未还款,催收员多次打电话、发微信和上门催收,迫使刘某乙还款。刘某乙向万利公司还款600元后,剩余6600元无力偿还。

16、被害人叶某甲因需用钱,于2018年5月份开始向利兴、万利、元腾、梅融等多家公司借款,因无力偿还上家贷款公司借款,被迫通过不断向下家贷款公司借款的方式偿还之前所欠借款,导致借款本金被不断以倍数增高速度垒高。

2018年6月7日,叶某甲经中介介绍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叶某甲放贷,业务员吴某甲录入叶某甲的基本信息后,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7000元,签订借款金额为910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1750元后,钟某某向叶某甲账户转入5250元,约定分13期还,每期还款800元。2018年7月16日,叶某甲再次向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叶某甲放贷,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5000元,签订借款金额为642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1250元后,向叶某甲账户转入3750元,约定分13期还,每期还款560元。叶某甲逾期未还款,曾某甲、贺某某多次打电话、上门催收,甚至到叶某甲家静坐,迫使叶某甲还款。叶某甲向万利公司还款12100元,剩余3420元未偿还。

17、被害人吴某丙因其朋友急需用钱,于2018年5月24日来到万利公司借款,钟某某录入吴某丙的基本信息后,审核借款金额为8000元,签订借款金额为1170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2000元,向吴某丙账户转入6000元,约定分13期,每期还款900元。吴某丙向万利公司还款共计11700元。

18、被害人朱某甲因需用钱,于2018年7月份开始向万利、合胜商务、金界金服等多家公司借款,因无力偿还上家贷款公司借款,被迫通过不断向下家贷款公司借款的方式偿还之前所欠借款,导致借款本金被不断以倍数增高速度垒高。

2018年7月25日,朱某甲经其朋友介绍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朱某甲放贷,业务员吴某甲录入朱某甲的基本信息后,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6000元,签订借款金额为858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1500元后,钟某某向朱某甲账户转入4500元,约定分11期还,每期还款780元。李某某又介绍朱某甲向合胜商务、金界金服贷款公司借款以偿还万利公司的借款。朱某甲向万利公司还款共计8580元。

19、被害人朱某乙因需用钱,于2018年6月份开始向万利、睿通、兴本等多家公司借款,因无力偿还上家贷款公司借款,被迫通过不断向下家贷款公司借款的方式偿还之前所欠借款,导致借款本金被不断以倍数增高速度垒高。

2018年6月12日,朱某乙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吴某甲发的贷款小广告,遂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朱某乙放贷,业务员吴某甲录入朱某乙的基本信息后,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8000元,胡某某签订借款金额为1170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2000元后,钟某某向朱某乙账户转入6000元,约定分13期还,每期还款900元。朱某乙逾期未还款,曾某甲、漆某某、梁某甲多次打电话、上门催收,甚至打电话滋扰其亲戚朋友,迫使朱某乙还款。吴某甲又介绍朱某乙向睿通、兴本公司借款以偿还万利公司的借款。朱某乙向万利公司还款11500元,剩余200元未偿还。

20、被害人张某甲因需用钱,于2018年5月份开始向捷越、利兴、万利等多家公司借款,因无力偿还上家贷款公司借款,被迫通过不断向下家贷款公司借款的方式偿还之前所欠借款,导致借款本金被不断以倍数增高速度垒高。

2018年5月3日,张某甲经中介介绍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张某甲放贷,业务员吴某甲录入张某甲的基本信息后,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8000元,胡某某签订借款金额为1166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2000元后,钟某某向张某甲账户转入6000元,约定分11期还,每期还款1060元。张某甲逾期未还款,催收员多次打电话、发微信催收,甚至打电话滋扰其亲戚朋友、工厂同事,迫使张某甲还款。张某甲向万利公司还款9560元,剩余2100元未偿还。

21、被害人徐某某因其男朋友需用钱,于2018年开始向维鑫、万利、恒众鑫、利兴等多家公司借款,因无力偿还上家贷款公司借款,被迫通过不断向下家贷款公司借款的方式偿还之前所欠借款,导致借款本金被不断以倍数增高速度垒高。

2018年4月13日,徐某某在其男朋友带领下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徐某某放贷,业务员吴某甲录入徐某某的基本信息后,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8000元,签订借款金额为1080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2000元后,钟某某向徐某某账户转入6000元,约定分20期还,每期还款680元。徐某某逾期未还款,曾某甲、梁某甲多次打电话、发微信催收。徐某某向万利公司还款9960元,剩余840元未偿还。

22、被害人刘某丙因需用钱,于2018年4月份开始向万利、利兴、简易借、维鑫等多家公司借款,因无力偿还上家贷款公司借款,被迫通过不断向下家贷款公司借款的方式偿还之前所欠借款,导致借款本金被不断以倍数增高速度垒高。

2018年4月4日,刘某丙在巫某某介绍下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刘某丙放贷,业务员巫某某录入刘某丙的基本信息后,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10000元,签订借款金额为1700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2500元后,钟某某向刘某丙账户转入7500元,约定分20期还,每期还款850元。刘某丙逾期未还款,催收员多次打电话、发微信催收,业务员巫某某又介绍刘某丙向利兴等公司借款以偿还万利公司的借款。刘某丙向万利公司还款12800元,剩余4200元未偿还。

23、被害人卢某某因需用钱,于2018年4月份开始向万利、利兴、金界金服等多家公司借款,因无力偿还上家贷款公司借款,被迫通过不断向下家贷款公司借款的方式偿还之前所欠借款,导致借款本金被不断以倍数增高速度垒高。

2018年8月14日,卢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有贷款业务广告,遂添加了吴某甲微信后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卢某某放贷,业务员吴某甲录入卢某某的基本信息后,审核借款金额为8000元,签订借款金额为1170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2000元后,向卢某某账户转入6000元,约定分13期还,每期还款900元。卢某某逾期未还款,催收员多次打电话催收,业务员吴某甲又介绍卢某某向金界金服公司借款以偿还万利公司的借款。卢某某向万利公司还款6300元,剩余5400元未偿还。

24、被害人刘某丁因需用钱,通过放置在其汽车挡风玻璃上的小广告,于2018年7月12日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业务员录入刘某丁的基本信息后,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7000元,签订借款金额为950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1750元后,钟某某向刘某丁账户转入5250元,约定分15期还,每期还款750元。刘某丁向万利公司还款共计10550元。

25、被害人曾某丁因需用钱,于2018年1月份开始向睿通、汇通、零起点、简义借、万利、友智诚等多家公司借款,因无力偿还上家贷款公司借款,被迫通过不断向下家贷款公司借款的方式偿还之前所欠借款,导致借款本金被不断以倍数增高速度垒高。

2018年3月24日,曾某丁在中介介绍下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曾某丁放贷,业务员吴某甲录入曾某丁的基本信息后,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10000元,胡某某签订借款金额为1700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2500元后,向曾某丁账户转入7500元,约定分20期还,每期还款850元。曾某丁逾期未还款,梁某甲、贺某某、石某丙多次打电话、上门催收,业务员吴某甲又介绍曾某丁向友智诚公司借款以偿还万利公司的借款。曾某丁向万利公司还款12050元,剩余4950元未偿还。

26、被害人叶某乙因需用钱,于2016年下半年开始向立新、鑫炜、霸王蜂、兴邦、利兴、万利、星星等多家公司借款,因无力偿还上家贷款公司借款,被迫通过不断向下家贷款公司借款的方式偿还之前所欠借款,导致借款本金被不断以倍数增高速度垒高。

2018年3月20日,叶某乙在中介介绍下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叶某乙放贷,业务员吴某甲录入叶某乙的基本信息后,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10000元,胡某某签订借款金额为1700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2500元后,向叶某乙账户转入7500元,约定分20期还,每期还款850元。叶某乙逾期未还款,催收员多次打电话、发微信催收。叶某乙向万利公司还款13200元,剩余3800元未偿还。

2018年7月11日,叶某乙再次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叶某乙放贷,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9000元,签订借款金额为13725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2250元后,向叶某乙账户转入6750元,约定分15期还,每期还款915元。叶某乙逾期未还款,催收员多次打电话、发微信催收,甚至到其工厂去催收,迫使叶某乙还款。叶某乙向万利公司还款1830元后,剩余11895元无力偿还。

27、被害人罗某乙因需用钱,于2017年年底开始向兴邦、万利、利兴、元腾、超融、华通、易融达、睿通、五羊等多家公司借款,因无力偿还上家贷款公司借款,被迫通过不断向下家贷款公司借款的方式偿还之前所欠借款,导致借款本金被不断以倍数增高速度垒高。

2018年3月23日,罗某乙在中介介绍下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叶某乙放贷,业务员巫某某录入罗某乙的基本信息后,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10000元,签订借款金额为1700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2500元后,钟某某向罗某乙账户转入7500元,约定分20期还,每期还款850元。2018年8月1日,罗某乙再次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罗某乙放贷,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10000元,签订借款金额为1700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2500元后,钟某某向罗某乙账户转入7500元,约定分13期还,每期还款1120元。罗某乙逾期未还款,业务员巫某某又介绍罗某乙向利兴等公司借款以偿还万利公司的借款。罗某乙向万利公司还款30480元,剩余3520元未偿还。

28、被害人丘某乙因需用钱,于2018年2月份开始向急借通、维鑫、万利等多家公司借款,因无力偿还上家贷款公司借款,被迫通过不断向下家贷款公司借款的方式偿还之前所欠借款,导致借款本金被不断以倍数增高速度垒高。

2018年4月13日,丘某乙在中介介绍下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丘某乙放贷,业务员吴某甲录入丘某乙的基本信息后,石某丙审核借款金额为6000元,签订借款金额为944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1500元后,钟某某向丘某乙账户转入4500元,约定分16期还,每期还款590元。丘某乙逾期未还款,催收员多次打电话、发微信催收,业务员吴某甲又介绍丘某乙向其它公司借款以偿还万利公司的借款。丘某乙向万利公司还款8580元,剩余860元未偿还。

29、被害人卜某某因需用钱,于2018年开始向简易借、万利、鼎盛等多家公司借款,因无力偿还上家贷款公司借款,被迫通过不断向下家贷款公司借款的方式偿还之前所欠借款,导致借款本金被不断以倍数增高速度垒高。

2018年5月17日,卜某某在其朋友介绍下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卜某某放贷,业务员吴某甲录入卜某某的基本信息后,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6000元,签订借款金额为790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1500元后,钟某某向卜某某账户转入4500元,约定分13期还,每期还款700元。卜某某逾期未还款,曾某甲、梁某甲多次打电话催收。卜某某向万利公司还款共计8900元。

30、被害人赖某某因需用钱,通过微信朋友圈的贷款小广告,于2018年3月29日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业务员录入赖某某的基本信息后,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20000元,签订借款金额为3120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5000元后,向赖某某账户转入15000元,约定分16期还,每期还款1950元。赖某某向万利公司还款23300元,剩余7900元未偿还。

2018年6月8日,赖某某第二次来到万利公司借款,钟某某审批借款金额为10000元,签订借款金额为1495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2500元后,向赖某某账户转入7500元,约定分13期还,每期还款1150元。赖某某向万利公司还款10895元,剩余4055元未偿还。

2018年8月2日,赖某某第三次来到万利公司借款,钟某某审批借款金额为10000元,签订借款金额为1495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2500元后,向赖某某账户转入7500元,约定分13期还,每期还款1150元。赖某某向万利公司还款12050元,剩余2900元未偿还。

31、被害人陈某乙因需用钱,通过微信朋友圈的贷款小广告,于2018年3月27日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业务员巫某某录入陈某乙的基本信息后,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8000元,胡某某签订借款金额为1400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2000元后,钟某某向陈某乙账户转入6000元,约定分40期还,每期还款500元。陈某乙逾期未还款,石某甲、李某某、梁某甲多次打电话、上门催收。赖某某向万利公司还款13500元,剩余500元未偿还。

32、被害人刘某戊因需用钱,于2018年3月份开始向简易借、大黄蜂、万利、维鑫等多家公司借款,因无力偿还上家贷款公司借款,被迫通过不断向下家贷款公司借款的方式偿还之前所欠借款,导致借款本金被不断以倍数增高速度垒高。

2018年4月2日,刘某戊经中介介绍下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刘某放贷,业务员巫某某录入刘某戊的基本信息后,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12000元,胡某某签订借款金额为2160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3000元后,钟某某向刘某戊账户转入9000元,约定分20期还,每期还款1080元。2018年7月17日,刘某戊再次来到万利公司借款,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10000元,胡某某签订借款金额为1800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2500元后,向刘某戊账户转入7500元,约定分15期还,每期还款1200元。刘某戊逾期未还款,催收员多次打电话、上门催收,甚至打电话滋扰其亲戚朋友,迫使刘某戊还款。刘某戊向万利公司还款30350元,剩余9250元未偿还。

33、被害人吴某丁因需用钱,于2017年年底开始向急借通、合众车贷、江信、万利等多家公司借款,因无力偿还上家贷款公司借款,被迫通过不断向下家贷款公司借款的方式偿还之前所欠借款,导致借款本金被不断以倍数增高速度垒高。

2018年3月23日,吴某丁经中介介绍下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吴某丁放贷,业务员吴某甲录入吴某丁的基本信息后,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10000元,胡某某签订借款金额为1350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2500元后,钟某某向吴某丁账户转入7500元,约定分20期还,每期还款850元。吴某丁逾期未还款,催收员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催收,吴某丁向万利公司还款共计15950元。

34、被害人谢某乙因需用钱,于2017年11月份开始向急借通、合众车贷、江信、万利等多家公司借款,因无力偿还上家贷款公司借款,被迫通过不断向下家贷款公司借款的方式偿还之前所欠借款,导致借款本金被不断以倍数增高速度垒高。

2018年3月26日,谢某乙经中介介绍下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吴某丁放贷,业务员吴某甲录入谢某乙的基本信息后,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8000元,胡某某签订借款金额为1080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2000元后,向谢某乙账户转入6000元,约定分20期还,每期还款680元。谢某乙逾期未还款,催收员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发微信、上门催收,甚至到谢某乙家静坐,迫使谢某乙还款。谢某乙向万利公司还款5440元后,剩余5360元未偿还。

35、被害人张某乙因需用钱,于2018年2月份开始向万利、大黄蜂、利兴、兴本等多家公司借款,因无力偿还上家贷款公司借款,被迫通过不断向下家贷款公司借款的方式偿还之前所欠借款,导致借款本金被不断以倍数增高速度垒高。

2018年3月26日,张某乙经中介介绍下来到万利公司借款,万利公司即按上述“套路”模式向张某乙放贷,业务员巫某某录入张某乙的基本信息后,钟某某审核借款金额为10000元,胡某某签订借款金额为13500元的借款协议,扣除返点及手续费共计2500元后,钟某某向张某乙账户转入7500元,约定分20期还,每期还款850元。张某乙向万利公司还款共计16000元后。

综上所述,被告人钟某某、胡某某、吴某甲、巫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石某甲、曾某甲、漆某某等人结伙利用“套路贷”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犯罪总额为312909元,其中188669元为犯罪既遂,124240元为犯罪未遂。被告人钟某某的犯罪总额为308409元,其中184169元为犯罪既遂,124240元为犯罪未遂;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总额为149769元,其中84324元为犯罪既遂,65445元为犯罪未遂;被告人吴某甲的犯罪总额为178479元,其中101734元为犯罪既遂,76745元为犯罪未遂;被告人巫某某的犯罪总额为73480元,其中47910元为犯罪既遂,25570元为犯罪未遂;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总额为11400元,其中11400元为犯罪既遂;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总额为12080元,其中11580元为犯罪既遂,500元为犯罪未遂;被告人石某甲的犯罪总额为45730元,其中15210元为犯罪既遂,30520元为犯罪未遂;被告人曾某甲的犯罪总额为47820元,其中34040元为犯罪既遂,13780元为犯罪未遂;被告人漆某某的犯罪总额为11700元,其中6250元为犯罪既遂,5450元为犯罪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照片、借款协议、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银行转账记录、梅州万利公司财物报表、会计审计报告书、等书证物证;2.证人陈某丙、江某某、王某某、廖某乙、黄某乙、朱某丙、曾某戊、谢某丙、陈某丁、石某乙、吴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梁某乙、陈某甲、黄某甲、杨某甲、刘某甲、梁某丙、吴某乙、丘某甲、谢某甲、曾某乙、曾某丙、廖某甲、肖某某、刘某乙、叶某甲、吴某丙、朱某甲、朱某乙、张某甲、徐某某、刘某丙、卢某某、刘某丁、曾某丁、叶某乙、罗某乙、丘某乙、卜某某、赖某某、陈某乙、刘某戊、吴某丁、谢某乙、张某乙的陈述;4. 被告人钟某某、胡某某、吴某甲、巫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石某甲、曾某甲、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胡某某、吴某甲、巫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石某甲、曾某甲、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胡某某、吴某甲、巫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石某甲、曾某甲、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套路贷”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钟某某、胡某某、吴某甲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巫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石某甲、曾某甲、漆某某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胡某某、吴某甲、巫某某、李某某、石某甲、曾某甲、漆某某在本案中均有部分数额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胡某某、漆某某、吴某甲、巫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石某甲、曾某甲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被告人钟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胡某某、吴某甲、巫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石某甲、曾某甲、漆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胡某某、吴某甲、巫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石某甲、曾某甲、漆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胡某某、吴某甲、巫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石某甲、曾某甲、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翠婷

检察官助理:胡小芬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胡某某、吴某甲、巫某某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被告人石某甲、曾某甲现羁押于梅县区看守所。

3.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4.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涉案手机13部。

8.视听资料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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