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现住益阳市**镇**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经我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现住益阳市**镇**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经我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现住益阳市**镇**路。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经我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鲁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现住益阳市**镇**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经我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现住益阳市**镇**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不适宜羁押于2019年4月28日经大通湖公安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蔡某某、鲁某某、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晏某某、鲁某某在**镇宏发社区自己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钟某某在**镇宏发社区自己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晏某某、鲁某某在北洲子宏发社区自己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
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晏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在其位于**镇**村自己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蔡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鲁某某、李某某在**镇宏发社区廉租房自己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2019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鲁某某、李某某在北洲子宏发社区廉租房自己家中吸食完了毒品冰毒,一周后,被告人蔡某某再次容留吸毒人员鲁某某、李某某在**镇宏发社区廉租房自己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
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鲁某某在其位于北洲子宏发社区的家中卧室内容留了李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鲁某某在其位于北洲子宏发社区的家中餐厅内容留了钟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2019年3月份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鲁某某在其位于北洲子宏发社区的家中餐厅内容留晏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2019年4月份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鲁某某在其位于北洲子宏发社区的中餐厅内容留了晏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
2019年2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鲁某某、蔡某某在其位于大通湖区**镇大通湖人民医院家属楼4楼自己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2019年2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鲁某某、蔡某某在其位于大通湖区**镇大通湖人民医院家属楼4楼自己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鲁某某、蔡某某在其位于大通湖区**镇大通湖人民医院家属楼4楼自己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说明、户籍资料、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证人张某某、晏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检查、提取、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蔡某某、鲁某某、李某某在自己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根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蔡某某、鲁某某现羁押于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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