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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薛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乡**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乡**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09年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5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号**楼**号,现住湘潭市雨湖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5日,被告人钟某某、薛某某、何某甲(另案处理)分别受罗某某、蒋某某委托找被害人刘某甲要债。当日11点,罗某某(另案处理)、崔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刘某甲在荷塘厚和工地协商还钱不成,崔某某提出先到湘潭市岳塘区福星中路左氏河鱼店吃午饭,后崔某某等人来到左氏河鱼店吃午饭并告诉蒋某某地点,后债主蒋某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薛某某、何某甲陆续来到该饭店包厢,后黄某某因要求刘某甲签协议还钱,两人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当日下午14时许,刘某甲报警称因债务纠纷被人限制人身自由,民警到河鱼店处警后因见双方无肢体冲突,民警对双方告诫后离开。后蒋某某委托薛某某、何某甲跟着刘某甲负责要钱,之后蒋某某、黄某某离开。在场的薛某某、何某甲等人要刘某甲筹钱还款,刘某甲筹不到,后又要刘某甲签协议还款才让其离开,刘某甲不签协议还款,与被告人薛某某、何某甲发生口角,薛某某随手拿矿泉水瓶子砸了刘某甲,何某甲打了刘某甲脸部和胸部两拳。后崔某某、罗某某继续跟刘某甲谈还钱的事情,罗某某喊的被告人钟某某来到包厢,被告人钟某某在包厢里要求刘某甲打欠条,刘某甲不从,钟某某对刘某甲实施殴打,对刘某甲拳打脚踢,并用凳子砸了刘某甲,导致刘某甲手掌及嘴唇等部位流血。后罗某某、崔某某、薛某某、何某甲等人将刘某甲带至湘潭市三医院治疗,刘某甲发信息给其儿子刘某乙称其被债主软禁,经医院简单治疗后,崔某某等人带刘某甲在湘潭市三医院附近饭店吃晚饭,其后崔某某离开。当日晚8点多钟的时候由罗某某、薛某某、何某甲开车将被害人刘某甲带至东方名苑附近,后带至湘潭市岳塘区**路**宾馆开房,后罗某某离开,薛某某、何某甲、刘某甲在该宾馆**房待了一晚。2017年9月6日上午9时许,罗某某开车去登坡宾馆,接薛某某及何某甲、刘某甲去湘潭市岳塘区**栋**单元**号岳母娘何某乙家筹钱时,后陈某某报警,薛某某、何某甲等被出警民警抓获。在讨要债务的过程中,刘某甲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约18小时。

2017年9月11日,经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被抓获到案后拒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薛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薛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薛某某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非法拘禁过程中,被告人钟某某、薛某某均系主犯,均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薛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四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余泽军

代理检察员:李石波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薛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及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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