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87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镇**村**自然村**号。2011年2月因赌博被安吉县公安局处行政罚款500元;2016年9月8日因犯赌博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20年5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镇**村**自然村**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袁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袁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安吉县**街道**西区*幢*单元2楼商品房和**路**号**二手车行二楼内,先后多次单独或合伙召集黄某、唐某、吴某、李某某等多名赌客以打“梭哈”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钟某某、袁某分别从中抽头获利26000余元和14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袁某分别于2020年5月8日和2020年4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袁某分别向公安机关退赃人民币26000元和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唐某、吴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袁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钟某某、袁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因被告人钟某某、袁某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钟某某有刑事犯罪前科,建议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建议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如砉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138******)、袁某(136******)现取保候审在家;
2.检察卷一册,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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