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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许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60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镇**村民小组**号,于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103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桥**村委会,于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第**村民小组,于2017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17年6月29日刑满释放,于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许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9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下旬开始,朱某某(另案处理)与“阿国”(另案处理)等人合股开设赌场并在东莞市石碣镇、高镇等多地流动经营,被告人钟某某、许某某、黄某某受雇为该赌场工作。其中钟某某多次为该赌场搭棚架设场地及打杂,每次领取200至300元报酬;许某某多次为该赌场发牌抽水,每次领取200元报酬;黄某某为该赌场看风,每次领取200元报酬。该赌场每次吸引参赌人员十多名、抽头渔利1万多元。2019年12月30日1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高镇洗沙村二上坊坟场内将正在营业的该赌场查获,抓获部分工作人员以及参赌人员十多名,现场发现麻将桌、扑克牌等赌具一批。后钟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许某某于2020年6月2日在东莞市高涉镇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黄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在绍兴市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赌博工具等物证,曹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钟某某、许某某、黄某某以及同案人朱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许某某、黄某某无视国法,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许某某、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十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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