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永检公诉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户籍所在地普宁市**乡**号,现住郴州市北湖区**道**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永兴县**镇**村**组,现住永兴县**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永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许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永兴县**会所自2018年12月8日开业以来,经被告人钟某某许可,陆续推出四种推油泡澡项目,在消费价格为318元、388元的“理疗养生”、“热疗养生”推油泡澡项目中加入“口交”色情服务,由推油技师为客人进行“口交”色情服务。被告人许某某系该会所经理,与总经理李某甲(已判刑)一起负责招聘、管理从事色情服务的推油技师。2019年2月27日公安机关对该场所进行查处时,当场抓获正在从事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7对14人。2019年1月19日至案发,永兴县**会所通过组织卖淫女从事“口交”卖淫活动获取非法利益273772元。
被告人钟某某主动投案,被告人许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结账单明细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等;2.证人证言李某甲、王某甲、唐某某、王某乙、兰某某、王某丙、李某乙、谢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扣押、提取等笔录;5.视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许某某组织、管理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艳芬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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