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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许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钟某某,汉族,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68********,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建筑工程承包商,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里**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不符羁押条件浦北县看守所不予收押,次日浦北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春起,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1********,汉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大专文化,个体户,非中共党员,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许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的一天,经与梁某某商量,被告人钟某某手写了两份举报信,一份以钦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名义写给浦北县人民检察院,一份以钦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内部领导名义写给黄某某,并通过微信图片形式发梁某某,指使梁某某找人打印和加盖伪造的钦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同时通过微信转账300元人民币。梁某某随即找到被告人许某甲,要求打印并PS广西钦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印章到举报信上。许某甲便根据梁某某的要求打印并在电脑上PS广西钦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印章到举报信上,得80元报酬。而后,梁某某根据某某某的指示,让陈某某根据某某某提供的收件人姓名和地址寄出。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钟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同年5月11日,被告人许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钟某某、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许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远锦

检察官助理:苏昭榕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 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浦北县**镇**村**里**号,电话1397710****、1550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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