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身份证号码45233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荔浦县**镇**村**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5日被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身份证号码4503221972********,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桂县**乡**村**号。2010年12月6日因犯容留他人卖淫罪被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5日被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赵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4时左右,被告人钟某某在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乡**园**号**号出租房内以300元钱的价格向被告人赵某某贩卖了大约0.7克冰毒,随后赵某某将这0.7克冰毒分装成两小包冰毒,并将其中的一小包0.36克冰毒在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路“**烤吧”前面道路上以2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范某某。
2019年8月5日,公安机关在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乡**园**号**号出租房内搜查出被告人钟某某藏匿的冰毒1.04克,从被告人赵某某身上搜查出冰毒0.19克,从范某某身上搜查出冰毒0.36克。经鉴定,上述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赵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查、辨认、提取、搜查笔录及图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贩卖毒品1.74克,被告人赵某某贩卖毒品0.55克,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四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小洪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龙胜各族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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