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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郑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4〕54号

被告人钟树雄,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21970********,汉族,贵港市港北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港市港北区**街**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23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2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成瘾,2013年10月2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仲开,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31987********,汉族,贵港市港南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港南区**乡**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成瘾,2013年10月2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树雄、郑仲开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25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钟树雄、郑仲开骑摩托车经过贵港市西江园路狮子岭二小区18栋附近时,见闭某某醉酒卧睡在路边,旁边停放着一辆价值人民币5700元的红色男装两轮摩托车。二被告人密谋对闭某某实施盗窃,由被告人郑仲开在旁边放风,被告人钟树雄上前对闭某某进行搜身未果。二被告人合力将摩托车盗走。同日14时许,两被告人驾驶盗窃所得的摩托车到贵港市汽车东站欲销赃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的民警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被盗摩托车缴获并发还失主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树雄、郑仲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仲开、钟树雄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丽坤

2014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钟树雄、郑仲开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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