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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郝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住微山县**乡**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住微山县**乡**村**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郝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9月4日退回上蔡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上蔡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3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份,被告人钟某某、郝某某伙同杨某甲(在逃)明知系违法犯罪所得,而为犯罪团伙提供以自己名义办理的银行卡、POS机,并为他人将犯罪所得予以转移,后收取相应报酬。

1、2020年4月23日,杨某乙被景某某等人冒充黑龙江**市消防队购买发电机组需垫付货款为由诈骗39000元,杨某乙将39000元存入黎某某等人提供的开户名为钟某某的银行卡上(62305204501********)。被告人钟某某、郝某某用以郝某某名义办理的POS机虚假消费39000元,后通过郝某某POS机结算银行卡转存到王某某名下银行卡被他人在银行取现。

2、2020年5月4日,杨某丙在网上出售游戏账户时被诈骗人民币44300.2元,其中10000.10元转账到钟某某提供的银行卡62178561000********内,后通过POS机消费方式将诈骗资金转移。

3、2020年5月4日,朱某某在网上出售游戏账户时被骗人民币40000元,其中5000元被骗资金汇入钟某某名下卡号为62178561000********的银行卡后通过被告人郝某某名下的POS机消费转移。

4、2020年5月4日,李某甲在网上出售游戏账号被诈骗人民币8800元,被骗资金汇入高某某名下卡号为62284800598********的银行卡后通过被告人郝某某名下POS机消费转移。

5、2020年5月4日,李某乙在网上出售游戏账号时被诈骗人民币19001元,其中4998元被骗资金汇入高某某名下卡号为62284800598********、62155932020********的银行卡后通过被告人郝某某名下的POS机转移。

6、2020年4月28日,何某某被他人冒充消防队采购物资垫付货款的名义诈骗人民币43000元,被骗资金转账到卡号为62309400100********的银行卡内,后通过被告人郝某某名下的POS机消费方式将诈骗资金转移。

7、2020年5月4日,梁某某在网上出售游戏账户时被骗人民币5万余元,其中19000.1元被骗资金汇入被告人钟某某名下卡号为62178561000********银行卡后转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郝某某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而帮助他人予以转移人民币129798.2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钟某某、郝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郝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检察官助理:魏排星

2020年10月31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均被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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