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望检公诉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0********,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中专文化程度,系**公司职工,家住江西省新余市**村**栋**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90********,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转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钟某某、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钟某某于2018年9月底与被告人钱某某商量合伙开群组织赌博,收取台费。2018年10月2日,钟某某通过手机在闲聊软件上组建名叫“30块一分”的“闲聊”群,并在“松鼠棋牌”软件上组建亲友圈,两被告人拉谢某某等社会上玩牌的人进群,钟某某通过微信购买“钻石”,在“松鼠棋牌”软件上开好打“新余五十K”的房间,转发至群内供群内成员在里面进行赌博。每个房间有八局牌,由四个人玩,每八局牌打完后,钟某某从中抽取每个房间(八局)30元的台费。赌博人员根据输赢的分数情况,每输赢一分对应30元(以此类推)进行结算,钟某某有时会利用其微信、支付宝帮赌博人员进行输赢结算,钱某某负责在群里“凑脚”打牌。
截止到2018年11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钟某某开房间共消耗了6380个“钻石”,每局消耗两个“钻石”,两人应收取台费95700元,由于存在拖欠和不交台费的情况,实际收取13770元台费,且通过钟某某结算的赌资达227170元人民币。
2018年11月25日公安民警到被告人钟某某所在单位说明来意后,由该单位负责人通知钟某某,钟某某自动跟随民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钱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2、身份证明、归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
3、证人袁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钟某某、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开设赌博群并组织社会人员赌博,赌博数额累积为227170元,抽头渔利数额累积为1377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钟某某、钱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情节。被告人钟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钱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二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正远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