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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阚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1231970********,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村**组,现住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1231993********,初中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2016年4月因吸毒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12月因吸毒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2月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后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至7月9日,赵某某与 刘某等人在肥东县**镇**路**居委会废弃拆迁房屋等处开设流动赌场,多次组织人员用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非法获利十余万元。期间,被告人钟某某钟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甘某某等人受赵某某雇佣,为其开设赌场“望风”,被告人阚某某、王某某受赵某某、刘某某雇佣,为其开设赌场长期管理违法所得的“水钱”。被告人钟某某钟某某、阚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甘某某王某某等人均分别从赵某某处领取固定高额工资数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牌九、赌资(人民币)等物证;3.证人黄某某、梁某某、孙某某、俞某某、王某某、任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相某某、罗某某、夏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现场检查笔录;6.同案人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7.被告人钟某某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为赵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望风”,被告人阚某某在赵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收取“水钱”,二被告人的行为均系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钟某某、阚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席庆堂崔晓华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被告人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随起诉书副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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