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杰,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6********,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2018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同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陈杰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陈杰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同年9月,被告人钟某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陈杰,在内江市市中区、东兴区、经济开发区,采取破坏汽车玻璃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陈杰主要负责望风,钟某某主要负责破窗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8日,钟某某在内江市东兴区临江路100号附近盗窃被害人李某甲的牌照为渝******的宝马牌轿车内的身份证1张、现金3000余元。
2.2019年9月6日凌晨,钟某某、陈杰在内江市东兴区东兴老街欢畅KTV附近,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车牌为粤******的奔驰牌轿车内的身份证1张、现金200元;在翡翠国际小区外,破坏被害人练某某的车牌为川******的捷豹牌跑车的车窗玻璃后,盗窃未遂。
3.2019年9月13日,钟某某、陈杰在内江市东兴区玉都花园小区,破坏被害人陈某某的车牌为川******的黑色宝马牌轿车的车窗玻璃后,盗窃未遂。
4.2019年9月19凌晨,钟某某、陈杰在内江市东兴区能力路外国语小学后门盗窃被害人邓某某车牌为川******的川祺牌轿车内的现金80元,在兴盛路破坏被害人李某乙的车牌为川******的哈佛牌轿车的车窗玻璃后,盗窃未遂。
5.2019年9月19日凌晨,钟某某在内江市经济开发区润江西岸小区后门盗窃被害人李某丙的车牌为川******的棕色奇瑞牌轿车内的银行卡1张、现金200元。
6.2019年9月20日凌晨,钟某某在内江市经济开发区黄家湾小区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车牌为川******的白色哈佛牌轿车内的现金200元,在黄家湾小区八福酒店附近盗窃被害人曾某某的车牌为川******的金色吉利牌轿车内的现金50元。
7.2019年9月21日凌晨,钟某某、陈杰在内江市市中区河坝街世纪滨江小区附近盗窃被害人钟某某的车牌为川******的深蓝色色海马牌轿车内的现金100元,在**路荷枫水岸小区附近破坏被害人黄某甲的车牌为川******的白色哈佛牌越野车的车窗玻璃后,盗窃未遂。
8.2019年9月22日凌晨,钟某某、陈杰在内江市市中区翔龙山内江党校附近盗窃被害人税国兵的车牌为川******的白色起亚牌轿车内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宾卡达手表1块、现金20元,在**路**巷盗窃被害人桂某甲的车牌为川******的吉利牌轿车内的现金137元。
内江市市中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被毁汽车玻璃价值共计13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通宝寄卖行账本照片、指认照片、发还清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挡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税某某、刘某某、李某甲、练某某、桂某乙、邓某某、李某乙、何某某、杜某某、李某丙、张某某、曾某某、钟某某、黄某乙、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钟某某、陈杰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陈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杰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钟某某、陈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钟某某、陈杰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世泉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陈杰现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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