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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陈某某滥伐林木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钟某甲,女,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72********,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原系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以下简称“昌江县”)地方公路管理站**线道班员工出生地昌江县,现住昌江县****村委会****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昌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昌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11月12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昌江县地方公路管理站**线道班班长,出生地昌江县,户籍所在地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巷**号,现住昌江县**镇**栋**单元**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昌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昌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陈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移送昌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0月1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钟某甲与昌江县地方公路管理站**线道班的同事议论能否砍伐位于道班平台上野生苦楝树,大家一致认为可以砍伐。事后,钟某甲便向时任**线道班班长的被告人陈某甲提出自己要砍伐苦楝树的请求,并承诺事后给陈某甲1500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其中500元作为陈某甲的好处费,其余用于请同事吃饭,陈某甲表示同意。同年5月29日至6月1日,钟某甲先后安排兰某某、刘某某负责雇用工人砍伐十南线道班管理范围内的苦楝树,并运至昌江恒远木业有限公司出售。经昌江县林业局现场调查:被伐林木树种为野生苦楝树和凤凰树,共计50株,被伐林木总蓄积量为 15.0401立方米。

2019年6月1日,被告人钟某甲、陈某甲到昌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2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林业用地承包合同、林木采伐许可证、昌江恒远木业有限公司磅码单、谅解书、收据、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等;

3.证人谢某某、兰某某、符某某、刘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钟某乙、陈某乙、谭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钟某甲、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昌江县林业局现场调查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陈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本单位管理的林木,蓄积量为15.040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钟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建议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宪鹏

2019年12月26

附:1.被告人钟某甲、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油锯2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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