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钟某某,曾用名钟某某,男, 197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镇**街**号**号。现住上犹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6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犹县**镇**路**号,现住上犹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5日上犹县人民政府以上府发(2020)3号公布了《关于实施春季禁渔制度的通告》,通告规定,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对上犹江流域各大水库及河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进行生产性捕捞作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作业活动(科学考察除外)。2020年4月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邀约陈某某共同去上犹县黄埠镇上犹江河里捕鱼,由钟某某提供电鱼设备锂电池和逆变器和抄网、塑料袋等工具,来到上犹县黄埠镇晨光稀土公司厂房下面的上犹江岸边河内进行电鱼,钟某某操作逆变器电鱼,陈某某负责装鱼,电鱼时间近二十分钟左右被上犹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共查获黄尾鲴等鱼4.3公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辨认笔录;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鱼,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盛安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江西省上犹县**镇**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38********;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江西省上犹县**镇**路**号,联系方式:189********。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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