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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陈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村,无业。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周村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4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县**乡**村**村**号,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县**栋**单元**室,无业。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周村区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3日,被害人陈某乙通过“**网”认识一名自称叫“王某某”的男子,4月16日至19日,“王某某”诱导被害人陈某乙下载名为“**”网上娱乐平台,并在“**”项目中下注,在前期得到收益后被害人陈某乙又教其弟妹段某某下载“**”网上娱乐平台并下注,在被害人陈某乙、段某某多次投钱后,“**”网上娱乐平台关闭,自称叫“王某某”的男子失去联系,被害人陈某乙被骗1051400元,被害人段某某被骗62200元。
经查,被害人陈某乙、段某某将钱打入高某某建设银行账户,后又转入****商贸有限公司建设银行对公账户,之后转入***名下北京**有限公司账户,然后分多笔转入被告人钟某某、陈某甲个人银行账户。被告人钟某某、陈某甲在明知该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持个人银行卡到各银行取款,将所取赃款交给“金姐”,并从中获利。被告人钟某某共使用本人名下银行账户提取涉案资金共计19.8万元,被告人陈某甲使用本人名下银行账户提取涉案资金71.28万元。
2、2019年7月3日14时许,被害人郑某某在自己的淘宝店内帮一个客户关闭订单后,有一个自称阿里巴巴诚信通的工作人员联系郑某某称关闭订单的行为会导致郑某某的账号被冻结,后以帮助其解除被锁定账户为由,让被害人添加陌生QQ,后对方远程操作被害人电脑骗取被害人多次微信扫描电脑网页上的二维码进行转账,并称可以返还,后一直未返还,被害人郑某某被骗40000元。
经查,被害人郑某某用微信扫描二维码,每笔1万元分别充值进入YY账户9********、9********中,每个**账户充值2万元。两个**账户被卖给熊某某(另案处理),熊某某用其银行卡向被告人陈某甲的银行卡转账。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该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到银行取款并交给“金姐”,并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钟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陈某甲明知其账户中的款项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陈某甲现在被羁押于周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3.证人名单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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