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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陈某甲故意毁坏财物罪)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20〕33号

被告钟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湛江市廉江******号,现住址:湛江市赤坎区**小区****房。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幢**房。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7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经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钟某某以郑某甲(被害人郑某乙的女儿)负债不还为由,先后四次纠集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已提起公诉,另案处理)、陈某乙、洪某某(后2人在逃,另案处理)、洪某某的一名朋友(在逃,身份不明)到被害人郑某乙居住的湛江市赤坎区**小区**区**号**房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具体行为如下:

一、钟某某于2019年4月3日凌晨0时许,驾驶小汽车搭载黄某某、陈某甲来到赤坎区**小区**区**号楼下,然后提供牙签和502胶水给黄某某、陈某甲,钟某某在楼下等候,黄某某、陈某甲按钟某某的安排上到郑某乙居住的**房门口,用牙签和胶水堵塞**房的入户大门的钥匙孔。经鉴定,被损坏的门锁价值人民币277.2元。

二、钟某某于2019年4月10日凌晨0时许驾驶小汽车搭载黄某某、陈某甲来到赤坎区**小区**区**号楼下,然后提供牙签、502胶水、冥纸给黄某某、陈某甲,钟某某在楼下等候,黄某某、陈某甲按钟某某的安排上到郑某乙居住的**房门口,用牙签和胶水堵塞**房的入户大门的钥匙孔,并在该房门口撒冥纸。经鉴定,被损坏的门锁价值人民币118.8元。

三、钟某某于2019年4月14日凌晨1时许,驾驶小汽车搭载黄某某、陈某甲来到赤坎区**小区**区**号楼下,然后提供牙签、502胶水、油漆给黄某某、陈某甲,钟某某在楼下等候,黄某某、陈某甲按钟某某的安排上到郑某乙居住的**房门口,用牙签和胶水堵塞**房的入户大门的钥匙孔,并用黑色油漆喷涂**房门口的监控摄像头。经鉴定,被损坏的门锁价值人民币118.8元。

四、钟某某于2019年5月12日22时许驾驶小汽车搭载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洪某某来到赤坎区**小区**区**号楼下,然后五人一起上到郑某乙居住的**房门口敲门闹事,拆除并带走**房门口的视频监控摄像头。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纠集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该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钟某某、陈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菊群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陈某甲现被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电子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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