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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韩某甲寻衅滋事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37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松山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66********,初中文化赤峰市松山区****村村书记,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组,无前科。2019年4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年4月22日经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松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53********,高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无前科。2019年4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市松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70********,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家园**号楼**号,无前科。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松山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72********,大学文化,无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室,无前科。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韩某甲、薛某某、韩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10月29日晚,在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城镇太平地村,被告人钟某某、薛某某等人酒后与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已判决)父子三人无故持械斗殴,被告人钟某某持刀将被告人韩某乙左小臂砍伤,韩某甲、韩某乙持刀将被告人钟某某、薛某某砍伤。经鉴定,被告人韩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被告人钟某某损伤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韩某甲、薛某某、韩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韩某甲、薛某某、韩某乙无故持械斗殴,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韩某甲、薛某某、韩某乙之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钟某某、薛某某之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之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英杰

  检察员:刘  宁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薛某某、韩某甲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被告人韩某乙现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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