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283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2015年8月12日因敲诈勒索罪犯被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袁州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283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袁州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281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袁州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袁州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钟某某的岳父去世,葬于三阳镇石塘村寿堂组“窑山里”山场,在送葬的路上有一棵樟树挡住了风水,被告人钟某某就叫被告人黄某某来帮他把樟树砍倒了。被告人杨某甲又说另一颗樟树也挡了风水,被告人杨某甲先砍了一会儿,然后被告人黄某某接着将这棵樟树砍倒了。当时被告人杨某乙也在场,说他母亲葬在上面有一棵樟树也挡了风水,也叫被告人黄某某帮忙砍倒了这棵樟树。四名被告人砍伐这三棵樟树没有在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这三棵樟树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钟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春德
(院印)
附:
1.四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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