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黄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路**号**室,现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村**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19日被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0日被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9年8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新市**村,现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村**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22日被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合伙将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柳州市柳南区河西工业园孵化园区柳州立丰刀片制作有限公司旁车棚内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530元的粉红色新蕾牌电动车盗走。事后,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主动将被盗电动车停放回原地,现该车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4月30日18时许,公安人员于在柳州市柳南区河西工业园螺霸王公司抓获被告人钟某某;当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柳州市鱼峰区箭盘新村2栋3单元402室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安  娜

检察官助理:刘子琳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332162****、18172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