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钟某某,曾用名“钟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6196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马云,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凯,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社区**组**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杨帆,四川贞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现住址:什邡市**镇**村出租房屋。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张滔,四川明炬(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周渊,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9组。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张毅,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曾志云,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村**组**号。2020年1月2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罗美玲,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唐某某、胡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5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同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唐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钟某某提供场地,被告人黄某某负责现场计数,被告人唐某某安排刘某某,由刘某某联系挖机、货车等机具,在彭州市**镇**村四川**有限公司闲置的养殖场内非法开采砂石,2019年11月1日被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获。期间共非法开采砂石4532.3立方米。
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16日期间,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唐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钟某某提供场地,被告人黄某某负责现场计数,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负责联系安排挖机、货车等机具,在彭州市**镇**村四川**有限公司闲置的养殖场内非法开采砂石8120.3立方米。
经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勘察,现场开挖土为砂卵石土(砂石),为良好的建筑材料。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唐某某非法开采砂石共计12652.6立方米,价值695893元。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非法开采砂石8120.3方,价值446616.5元。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退赃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黄某某退赃人民币19719元,被告人唐某某退赃人民币19449元,被告人刘某某退赃人民币9064.6元,被告人张某某退赔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唐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唐某某、胡某某、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唐某某、胡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唐某某、胡某某、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非法采矿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露薇
检察官助理 李 鸣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唐某某、胡某某、 张某某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光盘七张、提讯证、换押证、各六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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