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19〕145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021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大道**号**幢。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罚款二百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0010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幢**单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罚款二百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钟某某和黄某某在钟某某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大道**号**幢的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将净重0.18克的毒品冰毒疑似物1袋和净重0.08的毒品麻古疑似物1颗贩卖给购毒人员吴某某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吴某某处查获上述毒品,并提取扣押钟某某的作案手机1部。次日上午,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大道**号**幢的一间卧室内查获净重分别为0.2克、0.2克、0.18克、0.17克的毒品冰毒疑似物4袋以及净重0.21克的毒品麻古疑似物2颗。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冰毒和麻古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通话记录、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
5.人身检查笔录、提取封存笔录、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和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2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洪访
检察官助理:罗旭婧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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