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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黄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59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西东兴市**路**号**楼**房(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81********,壮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西东兴市**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靖西市**乡**村**屯**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广西东兴市购入走私香烟后,由黄某某负责联系买家、钟某某负责运送交接走私香烟的方式,将香烟贩卖给下家鄢某某(已判决),由鄢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一带销售。经查明,钟某某、黄某某直接贩卖给鄢某某的香烟金额为人民币100350元,帮助他人贩卖给鄢某某的香烟金额为人民币12000元。

2020年7月3日,公安机关在广西东兴市**路**号将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抓获归案,并扣押香烟246条,经核价为人民币35859.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扰乱市场秩序,未经许可经营卷烟,其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构成非法经营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伟杰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手机四台暂扣押于柳州市公安局桂中责任区刑侦大队。

4.光碟五张。

5.《量刑建议书》四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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