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某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9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镇**队**号,住钟山县**镇**街。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1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某某甲、黎某某在**镇市场旁租用一间民房开设麻将室,提供麻将桌、凳子等工具供他人打麻将赌博,并从中抽水盈利。直到6月8日被钟山县公安局查处,某某甲被当场抓获。某某甲非法获利8000元钱,黎某某非法获利3000元钱。2020年6月11日黎某某主动到钟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9月15日某某甲退出违法所得7000元、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暂扣押款票据等书证;2、证人某某丙、某某丁、某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某某甲、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从宽处理,某某甲、黎某某自愿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理。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盘家斌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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