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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串通投标案)_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8********,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街**组**号,居住地江西省赣州市**区**大道**小区**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起,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和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人钟某某代理在赣州地区的工程招投标项目,办公地点在赣州市**区**栋**室,员工为同一伙人。

2018年4月17日,会昌县土地整理中心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招标会昌县**镇**村土地开发项目施工单位,共计有25家施工企业参与此次招投标,每家公司的投标保证金6万元,最后由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以2937766.11元的价格中标。经查中标单位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和参与此次招投标的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标书机械码相同,上述两家公司标书系同一台电脑制作。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和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付会昌县土地整理中心的招投标保证金各6万元均系钟某某向杨某某借款,由杨某某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到上述两公司后再以公司名义交付会昌县土地整理中心。被告人钟某某在会昌县**镇**村土地开发项目中非法获利21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在本院退缴了招投标保证金12万元和违法所得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代理的两家公司参与同一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友生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赣州市**区**大道**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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