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乡**村**号,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黄屋。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钟某某自2016年9月至2019年8月,以每本5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24本国家机关证件,然后以1500元至25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向24人出售,非法获利46900元。其中,钟某某向赖某某、钟某某、刘某某、赖某某、钟某某、黄某某、杜某某、刘某某、郭某某、胡某某、陈某、黄某某、郑某某、黄某、杜某某、唐某某、杜某某、杨某某、郑某某、魏某某、钟某某、魏某某各出售了《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证》1本,共22本;向黄某某出售了《建筑焊工证》1本;向赖某某出售了《高空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证》1本。钟某某以每本500元至55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帮助其中的15人办理了证件年审业务,非法获利3000元。综上,钟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非法获利共计49900元。被告人钟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经民警电话联系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13本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黄某某、赖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鉴定结果的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7.聊天记录截图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聊天记录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进华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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