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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1年8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路**宿舍**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3时,被告人钟某某驾驶粤F0**2号小型轿车沿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内道路,由北往南方向倒车时,因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碰撞在车后面行走的被害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钟某某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交警部门到场后配合调查,并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害人张洪源送医院救治后于2020年8月20日死亡。案发后钟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经认定,钟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某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处警单、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病例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截图、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路**宿舍**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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