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号。2019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桂J7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1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我市北外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北外环路星晨花园对开立交桥上桥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由被害人刘某萍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刘某萍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萍符合因交通事故中因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肇事后,被告人钟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钟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钟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995234.5元(其中保险公司赔付了人民币98523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频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视听资料等。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某某
二О二О年四月二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及电子卷宗1份、视听资料光碟2张、散页材料共10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