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56********,汉族,文盲,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个体经营者,户籍地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号,住临沂市罗庄区**。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鲁******号“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路**路东,在路边停靠打开主驾驶室车门时,该车门与陈某某驾驶的沿俄黄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捷马”牌电动二轮车相剐蹭,陈某某摔倒在地,双方协商后各自离开现场,同日下午陈某某感到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并报警,后于2020年1月1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绍景
检察官助理:栗阳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沂市罗庄区**,电话:1356393****、13869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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