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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公诉刑诉〔2019〕169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运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乡**村**。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19日15时7分许,在G92**环线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附近,冯某某驾驶的皖M55****(皖M5B**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与胡某某驾驶的浙A0D***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钟某某驾驶的浙A7F***号中型厢式货车尾随碰撞皖M55****(皖M5B**挂)号车,造成车辆受损,被告人钟某某及其车上乘客潘某某受伤,后被害人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钟某某驾驶车辆未按操作规范,遇前方事故车辆时未采取及时有效的避让措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某、胡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潘某某无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7万元。

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冬明

检察官助理:申小成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2册(内含光盘1张)、检察卷1册、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3、随案移送光盘1张、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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