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54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于2019年6月18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号牌为皖C13****的重型普通货车从潮南区两英镇禾皋往陈沙公路方向行驶,途经潮南区两英镇河浦路段时,与被害人曾某甲驾驶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其倒地死亡。随后,被告人钟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曾某甲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胸部器官损伤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钟某某在事故中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曾某甲华某某事故中有次要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后,被告人钟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65100元,取得被害方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发还皖C13****重型普通货车一辆等清单;
(2)证人曾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鉴于被告人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请依法从轻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琴
2019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案;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随案移送视频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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