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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镇**村第*村民组***号,现住湖南省湘乡市**镇**村第*村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值班律师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6日8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湘C****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湘潭市雨湖区江南大道中冶京诚厂区内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D09厂房路口地段向左转弯往西方向行驶时与被害人邵某某驾驶的1****1号立马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邵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钟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邵某某无责任。经鉴定,死者邵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被告人钟某某于2020年12月2日赔偿被害人家属8.5万元整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文

2021年2月22日 

附:1. 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湘乡市**镇**村第*村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508075****

2. 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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