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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县**集团**公寓**号(集体户口),现住址:隆阳区**镇**村委会**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5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0日,钟某某驾驶悬挂车牌号为*****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沪瑞线由板桥镇方向往隆阳区城区行驶,当日6时20分许行驶至沪瑞线3390公里100米处时,与前方李某甲骑行的二轮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2月1日2时20分死亡、两辆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路过群众报警,钟某某也分别拨打120、110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达。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经鉴定,李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钟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无事故责任。

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部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悬挂车牌号为*****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钟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云

检察官助理:李林花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地,联系电话:13308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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