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东兴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东兴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06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川KF****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兴区永兴庙方向经大界路往郭北方向行驶,行驶至东兴区境内:大界路9KM+900M处,与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行人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钟某某驾车从现场逃逸,后于当日10时到内江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投案自首。行人王某某经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8日14时确认死亡。经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钟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对死者家属作出了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驾驶机动车撞伤王某某致其死亡并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投案自首、取得谅解、初犯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两年半,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荣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电子卷宗扫描件光盘1 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