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二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简阳市****城**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李某某,女,1966年11月15日,四川简阳人。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7日13时58分,被告人钟某某驾驶川A06LE2小型普通客车并搭乘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以及郭某某,由成都市方向沿国道319线驶往简阳市方向,行至国道319线:2830km+0m(唯品会2号门)路口时,与同向在前由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川A218QX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及被告人钟某某、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6月27日17时许,被害人李某某经简阳市人民医院治疗无效死亡。2020年07月15日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钟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颈椎骨折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德强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一百一十八页,散页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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