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090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村**组**号。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 18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皖JB***9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沟村村道路,由沟村向耿城街行驶至黄山区耿城镇沟村村湾里组路段时,撞到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李某某,事故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经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钟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黄山市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黄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倩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村**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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